近日,江西省南昌市出臺《南昌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快推進全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保障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本“管理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 《辦法》提出,縣(區)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委托第三方專業運維單位進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明確第三方專業機構運行維護管理職責和運行維護主要內容。 第三方專業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上報運行維護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行維護情況整理匯總后,定期報縣(區)生態環境部門。 《辦法》同時明確,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運行維護管理考核方案或細則。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
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昌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市政府有關部門: 《南昌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昌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行,根據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區)已建成并投入運行的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系統(含污水收集系統和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 第三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基本任務是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做到達標排放。 第二章 運行維護職責分工 第四條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運行維護管理考核方案或細則,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鄉(鎮)及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完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長效機制和考核制度,落實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經費,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行。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日常管理工作,對第三方專業運維單位開展日常運行維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制定運行維護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第七條 各行政村配合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相關工作,對可能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危及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行為予以制止。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內容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委托第三方專業運維單位進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明確第三方專業機構運行維護管理職責。 第九條 第三方專業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上報運行維護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行維護情況整理匯總后,定期報縣(區)生態環境部門。運行維護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樹立明顯標識牌,內容包括污水處理系統名稱、建設能力、處理工藝、服務人口、維護人員電話等信息; (二)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記錄,包括巡查時間、巡查內容、運行狀況、存在問題、處理意見等情況; (三)重大故障、嚴重問題情況報告和處理結果記錄; (四)年度運行維護、檢修、測試記錄; (五)依據《江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6/1102-2019)》監測要求,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排水口監測并出具監測報告。 第四章 運行維護資金保障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經費納入當地政府年度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轄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設計能力、處理工藝、運行維護管理內容測算年度預算資金(含處理系統出水水質監測費用),為縣(區)人民政府納入政府財政預算提供有效依據。 第十一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運行維護專項資金。 第五章 運行維護管理考核 第十二條 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對轄區鄉(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進行年度考核并形成考核自評報告,自評報告分別報送當地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考核自評報告作為當地政府對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績效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對各有關縣(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考核內容包括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長效管理機制、規章制度、資金保障、定期監測、年度檢修測試、臺賬管理等,實行量化評分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開發區、灣里管理局可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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