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28 日 , 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召開 ,《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 ( 修訂草案 ) 》 ( 簡稱 " 條例 " ) 提請會議審議。條例提出 , 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 , 對單位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快遞業應采用可重復使用包裝物 條例增設 " 源頭減量 " 一章 , 并規定具體措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 , 鼓勵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 以后住酒店 , 是否還可以享受到酒店提供的一次性牙刷等洗漱用品 ? 條例明確 ,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同時 , 條例要求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 , 并倡導餐飲服務單位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對于快遞外賣等包裝 ,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促進快遞、外賣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再利用。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 , 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擬最高罰 500 元 今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 , 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 , 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 情節嚴重的 , 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 條例在固廢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 , 個人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 , 罰款范圍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如何定義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 ? 條例明確 : 城鄉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 : ( 一 ) 可回收物 , 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 二 ) 廚余垃圾 , 是指餐廚垃圾、家庭廚余垃圾和其他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 ( 三 ) 有害垃圾 , 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 四 ) 其他垃圾 , 是指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前款第二項所稱餐廚垃圾 , 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機關、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食堂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條例規定 , 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情形有以下兩種。分別是條例的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 , 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其中 , 可回收物還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 其次是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 廢棄沙發、衣柜、床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或者自行投放到專門收集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