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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政策解讀 |
(時間:2023/12/19 10:25:41) |
《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63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23年11月16日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辦法》內容,現對其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出臺背景
噪聲污染防治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組成部分,是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是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是關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會問題。《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自2013年施行以來,在提升噪聲源控制水平、改善聲環境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的公布施行,國家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確要求地方政府指定相關部門履行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職責。因此,有必要通過修訂《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加強我市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我市噪聲污染管理體系。
二、《辦法》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辦法》主要內容及特色亮點
《辦法》共21條,主要內容及特色亮點如下:
(一)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職責。一是明確了我市噪聲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職責;二是明確了相關部門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三是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噪聲污染防治職責。
(二)細化了上位法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規定。一是細化了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以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劃定程序;二是明確中、高考等特殊活動期間噪聲管理要求;三是細化了工業噪聲污染和交通線路建設單位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四是強化了夜間建筑施工作業噪聲管理;五是明確了禁行、禁鳴路段和時間的劃定要求;六是細化了高音廣播喇叭使用和建筑物室內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三)明確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主體。針對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噪聲污染嚴重的淘汰設備或者采用噪聲污染嚴重的淘汰工藝,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等系列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均規定由地方政府指定相關部門予以查處的情況,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部門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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