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上海市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組織修訂了本市《危險廢物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文件規定了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達標判定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適用于上海市轄區內現有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廢物焚燒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與施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及建成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