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府規〔2023〕3號
綿陽科技城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各部門:
《綿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市八屆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綿陽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7日
綿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
第五章 分類處置和循環利用
第六章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綿陽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中轉、處置以及有關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確保有害垃圾單獨投放,努力提高可回收物和廚余垃圾的單獨投放比例。
第五條 生活垃圾應當鼓勵實行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屬地負責。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有關工作,指導、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堅持政府主導、屬地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建立健全黨建引領垃圾分類工作機制,完善“市、區、鄉鎮(街道)、社區”黨組織四級聯運機制。
第九條 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行業內生活垃圾分類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鼓勵結合實際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技術創新,支持垃圾分類先進設備、工藝的研究應用,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中轉、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形成政府主導、企業運作、全民參與的工作格局。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落實商品及服務包裝規范化和減量化措施,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第十四條 鼓勵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郵政快遞、物流運輸、餐飲服務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所屬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工作。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六條 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結合水、電、氣等設施的深化設計,同步納入項目施工設計和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場、公共機構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采取密閉、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標準》及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容器設置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志》規定的標志,便于識別和投放。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時應當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或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廚余垃圾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單獨堆放和收運處置;
(五)國家、省、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六)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屬地政府主管部門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有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組織設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規范生活垃圾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省、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責任人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匯總數據建立臺賬。
第二十六條 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實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認證制度,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當消費、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對垃圾減量行為給予獎勵,推動垃圾減量。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企業執行減量化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引導企業就推行垃圾減量向社會公開作出承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專項規范,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轉運站點,并配置分類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八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配備作業人員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備,設置分類收運標志,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分類收運生活垃圾;
(三)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及時復位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運輸車輛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生活垃圾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六)加強信息體系建設,應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管理數據庫,自動采集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流向等有關信息;
(七)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責任區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交付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趕赴現場進行處理,并建好處置臺賬資料。
第五章 分類處置和循環利用
第三十一條 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資源化利用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置,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廚余垃圾等可降解有機物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處置,開發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資源化利用產品。
有害垃圾應當交由有資質的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其他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大件垃圾應當分揀、拆卸,并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二條 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負責回收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因技術或者經濟條件不適合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三條 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實行許可。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處置服務單位,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六)國家、省、市的其他規定。
第六章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
第三十五條 農村地區推行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三分法”。鼓勵人口相對集中的農村地區推行“四分法”。
第三十六條 探索具有農村特色的生活垃圾分類方法,鼓勵采取農戶初次分類和保潔員二次分揀的方法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第三十七條 引導和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在村莊設置回收站點,建立以縣(市、區)、園區或鄉鎮(街道)為基礎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科學規劃建設農村生活垃圾集中投放點,因地制宜布局鄉鎮(街道)生活垃圾轉運站,構建統一完善、運轉順暢、閉環高效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置體系。
第三十八條 有條件的地區鼓勵、支持農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術對廚余垃圾進行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采用腐爛還田、作飼料、制沼氣、制作纖維板等方式資源化利用秸稈。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和市級有關部門目標考核體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考核制度,制定相應考核辦法和標準。
第四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運行在線監控。
第四十一條 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會同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相關行業行政執法機構,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三條 垃圾分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強化聯動合力,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主動融合。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由上述部門、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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