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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出臺 |
(時間:2021/11/5 9:06:55) |
《吉林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修訂通過,并公布實施。《條例》呈現出哪些特征?具體措施和工作有何創新?
突出醫療廢物回收 協同應急處置機制
《條例》共有5章46條,主要包括總則、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5個部分。
《條例》深入吸取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經驗,在第一章總則中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安排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經費。在第二章污染防治中,細化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醫療廢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具體措施。在第三章監督管理,則進一步明確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協同應急處置機制。
切斷二次污染源,環境監管是關鍵。吉林省衛生健康委副主任張艷告訴記者,“嚴格落實醫療廢物各環節管理的主體責任和任務分工,對排查的問題逐一建立臺賬,專項整改,以保證醫療機構廢物處置的定點定向、閉環管理。”
突出企業主體責任 構建管理聯動合力
《條例》明確各地、各部門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強化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單位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強調協調聯動和綜合治理,構建了政府主導、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主體、公眾共同參與的責任體系和保護機制。
“《條例》的貫徹實施既要推動產廢單位落實管理責任,又要發揮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統籌推進環境治理與工業生產、醫療衛生、教育科研等行業管理相銜接,形成監管合力,同時也需要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吉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李偉華說。
《條例》將源頭嚴控、過程嚴管、后果嚴懲貫穿始終,通過實施危險廢物減量化、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排污許可等制度,從源頭嚴控危險廢物產生;通過規范危險廢物收集、包裝、貯存、轉移、運輸、利用處置、場所退役及轉作他用等各環節,嚴格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通過加大危險廢物非法轉移、貯存、利用處置等行為打擊力度,嚴懲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違規行為。
突出長效監管體系 建設智能監管平臺
《條例》堅持強化信息化監管體系和平臺建設,推動危險廢物“一張圖”監管、數據統計分析和預警管理的可視化,全面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吉林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評估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風險,加強信息化監管體系和平臺建設,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險廢物轉移數據和信息,提高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水平。
《條例》要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發布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
“從全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制定工作進展情況來看,我們是走在前列的。”李偉華介紹說,“吉林省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不僅在制度上有明確法規,同時為貫徹好《條例》,我們設定了明確的工作目標。”
到2022年底,吉林省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監管與環境監管聯動機制;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案件高發態勢得到有效遏制。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9%,省內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內的處置需求。最終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充分保障,技術和運營水平進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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