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許昌市人大常委會發布《許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詳情如下:
許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七號
《許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已經許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8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1年4月2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許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4月28日
許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2020年12月28日許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21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外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參照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第四條建筑垃圾管理應當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行業主管、屬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體系。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措施和綜合利用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執法的協調機制,研究處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市互聯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對下列信息實現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開,推進建筑垃圾全過程管控和信息化追溯: (一)建筑垃圾產生與需求信息; (二)建筑垃圾處理相關核準信息以及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建筑垃圾消納場信息; (三)相關行政執法信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信息平臺提供相關信息。 鼓勵建筑垃圾產生主體和需求主體通過信息平臺調劑利用建筑垃圾。 第八條實行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筑垃圾分類處理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網址等。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和反饋,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相關行業協會、建筑及裝飾裝修企業、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建筑垃圾分類處理、源頭減量、綜合利用方面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建筑垃圾分類、回收利用、保護環境的意識。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處理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理相關核準后,方可處理。 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處理相關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裝飾裝修及修繕房屋的零星施工或者因工程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施工的,可以不辦理建筑垃圾處理相關核準,但應當在施工作業結束后二十四小時內將建筑垃圾清運完畢。 第十三條推廣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以及菜單式全裝修、裝配化裝修,促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保障工程項目的建筑、裝修質量,減少工程項目投用后維護修繕的頻次和因維護修繕產生的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保障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應當優先使用工程建設中產生的可現場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 第十四條工程施工單位產生建筑垃圾的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備管理人員; (二)設置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圍蔽設施; (三)分類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四)拆除工程作業采取噴淋除塵措施,并設置立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施; (五)拆除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在拆除作業完工后的二十日內清運完畢,其他工程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在工程施工作業結束后的二十四小時內清運完畢,因特殊原因不能清運的,采取防塵、防滑坡等措施; (六)硬化出入口道路,配備車輛清洗設備或者采取保潔措施,確保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出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袋裝收集,分類投放到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二)保持車輛整潔、密閉運輸,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四)運輸至取得建筑垃圾處理相關核準的消納場; (五)運輸車輛統一外觀標識,安裝并規范使用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等電子裝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確定;運輸時間、路線的確定,應當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避開上下班、上學放學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保障建設用地。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研發和生產。 第十八條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應當優先設計使用和采購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其他工程項目,鼓勵優先設計使用和采購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十九條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在滿足使用功能、保障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應當優先使用建筑垃圾作為筑路材料。 拆除工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進行循環再利用,生產再生骨料、砌塊、路基墊層、墻體材料等再生利用產品。 第二十條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就地就近利用或者處置建筑垃圾,減少建筑垃圾運輸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的運輸、綜合利用等活動實行特許經營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督促特許經營企業嚴格履行協議,依法做好特許經營范圍內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建筑垃圾消納場、裝飾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的布局、選址和規模,并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體系。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裝飾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并報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筑垃圾消納場、裝飾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相關財政補貼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下列區域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 (一)飲用水源保護區; (二)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公益林地; (三)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保護范圍; (四)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四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不得擅自關閉建筑垃圾消納場; (三)分區作業,采取圍擋、覆蓋、噴淋、硬化出入口道路、清洗設備等降塵措施; (四)配備攤鋪、碾壓、照明、排水、消防等設施; (五)制定防止建筑垃圾崩滑的工程技術措施、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管理; (六)對進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消納建筑垃圾的種類及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并于當月月末匯總數據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七)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受納建筑垃圾的,應當在停止受納三個月前報告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并在停止受納后按照封場計劃實施封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車次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擅自關閉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權限執行本條例。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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