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韶關市發布《韶關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6月1日起施行,詳情如下:
韶關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建設高質量粵北生態屏障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相關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堅持政府推動、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統籌協調機制,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組織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保障措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提供相應保障。 鎮、民族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鎮、民族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宣傳、引導工作。鼓勵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求納入村(居)民公約。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 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和村莊保潔長效機制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有害垃圾處理過程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導可回收物回收網絡體系建設,并促進可回收物回收網絡體系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融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教育、財政、郵政、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教育引導社會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 公園、車站、機場、碼頭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九條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示范和監督等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民族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引入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活動。 本市循環經濟、市容環衛、物業管理、旅游旅館、餐飲烹飪、家政服務、商業零售、物流寄遞等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為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提供支撐,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效益。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鼓勵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二條 鼓勵通過樹立先進典型、積分兌換等獎勵方式,支持單位、家庭和個人主動收集可回收物,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關于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避免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相應的回收和處理。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菜市場、超市等場所的管理,組織凈菜上市。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促進外賣、快遞等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再利用。 電子商務、外賣、快遞等行業應當采用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可重復使用、易于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減量包裝。 鼓勵在外賣服務、餐飲配送過程中采用可以清洗消毒、重復使用的餐具,并提供回收服務。 第十六條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導餐飲服務單位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且集中用餐的,鼓勵采用可循環餐具。 餐飲經營者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避免浪費。 黨政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集體食堂應當設立監督員,并在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標識,提示督促用餐人員按需取餐;建立剩余菜品處理利用機制,減少餐飲浪費。 鼓勵餐飲經營者提供合理份量飯菜,增加小份菜品,并且為消費者打包剩余食品提供便利。餐飲經營者提供自助餐的,在作出提示后,對剩餐超過合理限度的可以額外收取費用。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服務作用,推動餐飲服務單位開展廚余垃圾減量化工作,推廣先進技術,制止餐飲浪費,踐行光盤行動。 第十七條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商品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購物袋。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帶頭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使用可以循環利用或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公共綠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應當優先使用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及其管理責任分別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和收集容器設置指引,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分類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的選定和收集容器的配置、更新維護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 推行住宅區樓層撤桶,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不得在住宅區居住樓層公共區域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在投放前應當保持清潔干燥,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 (二)家庭廚余垃圾應當瀝除油水、去除紙巾等雜物后再投放; (三)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單獨存放,并交由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其它廚余垃圾應當單獨投放; (五)有害垃圾應當保持完整未破碎狀態投放,已破碎有害垃圾應當包裹嚴實、做好明顯標志提示后再投放; (六)廢棄沙發、衣柜、床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或者自行投放到專門收集點; (七)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八)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動物的尸骸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廚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等過程的信息化監管措施,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檢查。 第二十五條 產生餐廚垃圾的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單位應當落實餐廚垃圾分類工作責任。 鼓勵有條件的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對餐廚垃圾進行分選、脫水等預處理。 餐廚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專門收集點,公開預約聯系方式,為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志愿者、住宅區居民等擔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引導投放人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條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作職責,并執行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定。 第三十條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頻次和要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 (二)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運輸車輛、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 (三)配備、使用符合標準的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理設施、站點; (五)生活垃圾運輸線路應當避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六)不得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七)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級以上市轉移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城鄉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產沼、堆肥以及其他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三)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應當先拆分,再按照前款要求處理。 第三十二條 處理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接收、處理生活垃圾;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以及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三)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處理設施、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 (四)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定期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數據;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六)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七)國家和省有關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規定。 處理生活垃圾的單位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模式。 引導農村地區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對廚余垃圾等有機易腐爛的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采用生化處理技術等就近就地處理;對可回收物進行資源回收利用;對有害垃圾單獨收集,妥善處理。 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未按照規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的,依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符合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或者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未履行工作責任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或者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的,依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環境衛生、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生活垃圾管理經費或者生活垃圾管理費的; (二)因監管不力造成影響公眾健康和重大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試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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