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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將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常態監管 |
(時間:2021-5-26 9:19:58) |
日前,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聯合下發通知,建立全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逐步實現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督管理和安全利用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 在建立污染源頭防控機制方面,遼寧將對符合《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的地塊,及時納入并更新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納入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詳情如下: 一、建立污染源頭防控機制。 ——對符合《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的地塊,各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納入并更新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納入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管理。 ——對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高關注度地塊及周邊土壤,生態環境部門督促定期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地塊,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對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騰退地塊,各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工信部門,及時跟進企業停產、關閉、搬遷及廠區地塊騰退進度,消除土壤環境監管盲區。 二、建立聯動監管準入機制。 ——信息共享。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開發(含收購收回土地使用權、供應土地等)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通過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平臺共享賬號,查詢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預關注地塊及相關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等信息,每月5日前將上月擬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用地的建設項目信息和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信息,共享給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關口前移。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污染地塊名錄、遼寧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未經調查確認無土壤污染風險或經風險管控與修復未達到相關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生態環境部門不予批準實施與風險管控或修復無關的建設項目,不予批準選址涉及污染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自然資源部門不予安排土地供應,不得通過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審核,不予辦理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規劃許可。 三、建立調度會商通報機制。 ——每月調度。按照《遼寧省生態環境廳遼寧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建立污染地塊聯動監管和安全利用月報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全省污染地塊聯動監管和安全利用月報制度。每月5日前,各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將上月建設用地規劃變更情況、污染地塊管理及安全利用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 ——定期會商。在每月調度的基礎上,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每季或半年召開一次工作聯席會或重要工作協調會,會商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政策法規落實情況,分析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和污染地塊安全利用形勢,查找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研究進一步加強改進的對策措施。 ——視情通報。省生態環境廳每季度下發全省土壤生態環境工作落實情況通報,視情會同省自然資源廳把污染地塊管理及安全利用進展情況納入通報內容。每半年組成聯合工作組,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四、建立嚴格評估評審機制。 ——嚴格評審權限。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由各市(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組織評審,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組織評審。 ——嚴格選派專家。市級評審應聘請3-5名專家,其中省級專家2-3名;省級評審至少聘請5名專家,其中國家級專家占多數。相關管理部門參加專家評審會時,不得干預專家評審意見。 ——嚴格評審質量。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受理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評審,首先應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進行認真復核,發現問題限期整改,然后重新受理評審。問題嚴重的,應責令重新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評審。 五、建立督察執法監督機制。 ——嚴格重點攻堅督導。把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聯動監管和污染地塊安全利用,作為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硬指標硬任務,列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重點跟蹤督導工作。 ——強化生態環境執法。充分發揮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職能,將污染地塊管理列入年度生態環境執法工作要點,開展常態化土壤生態環境執法,嚴肅查處土壤污染違法行為,曝光典型案例。 ——納入省級環保督察。對社會關注、國家督辦以及生態環境部相關司局轉辦的污染地塊問題,視情列入省級生態環保督察,層層壓實監管責任,確保不發生“毒”地開發事件。在沈陽、大連開展聯動監管執法監督先行試點。 六、建立企業信用公開機制。 依托生態環境部擬建立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個人信用記錄系統,對在省內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從業單位及個人執業情況進行信用記錄公開,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況信息、業績情況信息、報告評審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等。組織評審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的生態環境部門,在信用記錄系統中記錄涉及從業單位和個人的有關的評審信息。從業單位在信用記錄系統中統一記錄本單位和從業個人基本情況信息、業績情況信息,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信用記錄納入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并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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