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2015年年會上,國合會土壤污染管理專題政策研究項目組中方組長、上海財經大學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樹義談到,土壤環境保護是治本問題,土壤污染修復是治標問題,建議制定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更名為《土壤環境保護法》。 王樹義在2012年被任命為《中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小組組長。尚不清楚,他如何得出上述結論。可以肯定的是,他對此的理解有可能影響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成敗。
 國合會2015年年會現場
就工作或事業來講,土壤環境保護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概念,而土壤污染防治卻十分具體。兩者的目的都是清潔土壤。 土壤地下水修復專家龔宇陽表示,我國有《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已經多年了,可是今天的大氣和水污染很嚴重。如果不從根本上改變立法理念,如果不從生態系統的角度出發看待環境問題,土壤環境問題注定要走水和氣的老路。 龔宇陽認為,生態文明建設的“生態”+“文明”才是解決環境問題之道。土壤問題不僅是污染防治問題,更是對生態功能的保護,需要以《土壤環境保護法》為一個具體抓手,全面系統地解決土壤污染問題。 從發達國家地區的歷史看,大都是在《固體廢物法》、《清潔大氣法》、《清潔水法》等出臺制定了企業必須遵守的準則卻未能保護好土壤地下水后,才出臺了土壤的相關法律。由于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體廢物是土壤地下水污染的主要來源,這幾個領域的法律實質上就具有了土壤保護(預防)法的功能。 有代表性的美國《超級基金法》改變了幾乎每個社會階層的行為,讓他們認識到了忽視環境的結果和懲罰,包括環境懲罰和經濟懲罰。用經濟術語講,《超級基金法》有著外部性內在化的功能和作用。而《超級基金法》的三個基本內容:反應、賠償和責任,都是直接為治理服務的,設立的基金更是一個修復基金。日本的《土壤污染對策法》、臺灣地區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也是治理法。曾經的制造業大國美國、文化地理位置相近的日本、同宗同源的臺灣,以及他們所處的不同社會經濟發展階段應該為我國有所借鑒。 王樹義還引述了“保護和修復已經受到污染的財力分布是1比100的關系”的說法,強調投入保護比修復容易做。天下容易做的事很多,不亂扔垃圾、節約用水等,卻不是每一件都做好了,為什么?缺乏動力,或者說是壓力。如果污染者最終不需要花100元去修復,那么它為什么還要花1元錢去保護? 土壤地下水修復專家馬駿認可修復對于預防的重要意義。他認為土壤污染修復實際上是土壤環境保護很重要的組成部分,兩者并不矛盾。隨著政府和公眾對土壤污染越來越重視,相信各項土壤環境保護措施將密集出臺,從而對大幅改善我國土壤環境質量提供支撐。 馬駿強調,不應忽視一個現實,即不管再怎么做好土壤環境保護措施,還是難以完全防止工業設施由跑冒滴漏或突發性安全環境事故引起的土壤污染,這也是歐美同樣遇到的問題。因此,深入開展土壤修復工作就是保護土壤環境一個很好的保障措施。 跨國大企業在我國投資前,基本都會做土壤盡職調查。這不是因為他們錢多,也不是他們有多么高尚,只是因為他們經歷過那個“100”,以大把金錢為代價得來了教訓,今天才知道要未雨綢繆。 在我國,對“100”有深刻認識的幾乎沒有。國內一些企業有環評報告和批復,大氣、水和固廢的法律,以及將來的土壤環境保護的要求對他們作用都不大,只有土壤污染修復的代價能真正讓其保護土壤。 預防是最好的治本之策,而要把這個治本之策落實好,需要的是實實在在的壓力。所以,強調修復的責任絕不僅是為了修復土壤,而是為了給污染者以利劍懸頂的壓力,從根本上督促污染者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中國環境修復研究院院長高勝達認為,生態文明建設上升為國家戰略、環保法律陸續修訂開啟了我國環境保護的新時代,環境保護部也提出用六到七年遏制土壤污染惡化趨勢,因此,土壤立法時不我待。 高勝達強調,把概念搞清楚更是關鍵。應堅決避免出現類似前期把修復同開發掛鉤的理念,造成了對土壤污染危害和修復必要性的錯誤認識,影響了國家后來的一系列政策,形成了一切向土地增值看而忽略責任的思潮,嚴重阻礙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和土壤修復產業的發展。 沒有經歷過“100”,或者沒有土壤污染修復,土壤環境保護就是一句空話。抓土壤污染治理才是真正的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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