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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野】《京都議定書》符合歐洲基本利益 |
(時間:2011/8/15 9:44:33) |
在12月的新一輪聯合國德班氣候會談召開之前,歐盟需要就是否接受—以及如何接受《京都議定書》這份1997年制訂的國際減排協議的第二承諾期作出抉擇。然而歐洲在各種選擇間躊躇不定的態度導致其無法圍繞這一決策確立一個相應的全球政治及政策環境。 一個全面且具有約束力的體制是確保未來2攝氏度溫升控制目標 (全球溫升不超過工業化前水平的2攝氏度是哥本哈根協議中確立的氣候變化目標)得以實現的保障,而這一問題卻無法擺在德班氣候會談的桌面上。目前不存在就此進行政治斡旋的余地。由于大多數主要排放國的領導權都將在2012年發生更迭,因此,就更高目標進行真正意義上的磋商最早也要等到2013年。《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的截止日期為2012年。因此,歐洲需要在達成一份全面的“全球協議”之外就京都議定書的未來走向作出抉擇。歐洲不能止步于其在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會談前制訂的戰略決議,而應著眼目前的現實情況采取新的措施。 歐洲接受第二承諾期并不需要作出更多的減排承諾。歐洲已經決意到2020年前實現減排,這已經遠遠超出了第二承諾期的時間跨度。隨著排放增長的逐漸放緩,再加上石油價格的上漲大大超出了哥本哈根會議前的預期,因此,從經濟角度考慮,歐盟有充分的理由單方面加快其氣候行動的步伐。這一決策不應與國際談判掛鉤。 從這一角度而言,不同意歐洲接受第二承諾期的主要原因就是,如果沒有加拿大、日本等其他發達國家的參與,僅歐洲單方采取行動恐會落人笑柄,盡管澳大利亞、新西蘭、甚至還有俄羅斯等國都有可能會唯其馬首是瞻。如果歐洲拒絕作出新的《京都議定書》承諾的話,這就表明情感再次戰勝了理智,將歐洲的長期政治、經濟、安全利益置之不顧。 其他國家是否會采取行動并不是歐洲應該關注的問題,而以某種形式接受《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是否符合歐洲的基本利益才是其真正應該關心的問題。 首先,這么做與事實背道而馳。如果歐洲背棄《京都議定書》的話,那么過去二十多年所取得的主要外交成就之一就將化為泡影。2000年,當布什政府決定退出議定書時,歐洲卻一致決定給予其支持。為此,歐洲能源消費者在購買國際碳信用額度上已經至少支出了400億歐元(570億美元)。不僅如此,歐盟如果背棄《京都議定書》,其最終在氣候上的背叛還將招來發展中國家的責難。 同時,美國的氣候懷疑論者及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成員國都將穩坐一旁,帶著一縷譏誚滿意地看著歐洲背上破壞僅有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全球氣候條例的罵名。 然而,歐洲必須堅持《京都議定書》的真正原因并不是因為如果不這么做的話,就會被世人看扁,而是因為這么做符合整個地區的根本利益。歐洲需要《京都議定書》是因為它的氣候機制能夠切實保障歐洲的安全。歐洲需要《京都議定書》還因為它提供了一個核心框架,我們可以在該框架的基礎上建立一個國家聯盟,從而有助于確立一個以2攝氏度溫升控制為目標的有效的氣候體制。歐洲需要《京都議定書》的最后一個原因就是,如果歐洲兩手空空地走入談判室,那么就意味著他拋棄了一個可以將美中兩國拉入這一陣營的最佳手段。 《京都議定書》中包含了建立一個有效的全球氣候機制所需的重要框架。不僅如此,它還涵蓋了排放監測、驗證、融資、技術合作、以及經濟效益等方方面面的所有要素。一切制度架構方面的問題無一不能在修訂后的《京都議定書》中找到答案,或者與其不謀而合。《京都議定書》架構的磋商、完善、及通過歷時數年。我們已經沒有時間從頭來過。不論大洋兩岸對其有著怎樣的尖銳言論,《京都議定書》令很多國家不滿的原因并不是由于其存在缺陷,而是因為它要求他們切實實現溫室氣體減排。 將全球溫升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的唯一途徑就是在《京都議定書》所達成的“自上而下”的架構下,各國政府就整體減排目標以及為實現全球目標各國所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談判。美國、沙特阿拉伯及其他一些國家則主張達成一項“自下而上”的協議。由各國決定其各自的減排幅度。這些相互間缺乏協調的決策使我們所有人都不得不面對氣候不穩定性。 哥本哈根會議讓我們看到了自下而上地采取行動的局限性。即便是以樂觀的態度對哥本哈根協議進行解讀也不難發現,到本世紀中葉,全球溫升將有一半的可能會超過3.5攝氏度,甚至會達到4攝氏度。雖然與沒有哥本哈根協議情況下的6-8攝氏度溫升相比,這一結果要得多。但是,其后果依然是災難性的。當溫度升高為4攝氏度時,柏林的氣候就好比如今的突尼斯。歐洲南部地區的溫度將升高7攝氏度,降雨量將增加40%。而對于以農業和旅游業為主的北非地區經濟而言,溫度升高將引發內部騷亂,并有可能將政治動蕩推上一個連阿拉伯之春都無法企及的新的高度。 隨著局勢不穩以及對氣候影響較敏感地區范圍的擴大,歐洲是所有發達國家中受威脅最大的國家。我們沒有大西洋和太平洋作屏障,保護貧困人口的生計免遭打擊。歐洲需要一個能夠應對氣候變化的解決方案,從而能夠將這種不可控的影響切實地限制在可控范圍內。這就需要歐洲能夠拿出一個切實可行的戰略推動自上而下的氣候體制的確立。 絕大多數國家都對歐盟的方式表示認可。非洲、亞洲、拉丁美洲的大多數氣候敏感國家以及小島嶼國家都對包括所有國家在內的自上而下的架構表示支持。這些自成一格的“先進國家”中有許多已經通過卡塔赫納對話建立起合作關系。韓國、巴西、南非等新興經濟體國家也支持達成一份具有約束力的協議。而實際上,真正裹足不前的只有美國、中國、印度、委內瑞拉,及歐佩克國家。甚至中印兩國也已經表示,如果美國能夠采取更多的行動,那么他們也將(最終)參與到一個具有約束力的機制中來。 一些人認為,歐盟堅持《京都議定書》的做法減輕了中國等國肩上的壓力。因為根據議定書,中國不受排放上限的約束。然而這并非是偶然的疏忽。相反,這是1997年京都政治磋商所達成的核心內容。發達國家同意先行一步,從而證明減排是可行的。發展中國家則隨后接受具有約束力的排放上限。人們假定該過程在2020年左右開始。議定書并非是一個封閉的體系,也從未打算將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永遠地加以區別對待。同時,架構中也不存在任何阻礙發展中國家做出承諾的內容。 在這一歷史背景下,并且鑒于其與長期存在的南北政治問題之間的聯系,一個能夠確保為新興經濟體國家減壓的辦法就是發達國家重歸京都磋商。這并不令人費解。試想,到2013年,對于將溫度變化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是符合他們根本利益的這一看法,中國、巴西、印度等國能夠完全認同,可是發達國家卻全部摒棄了《京都議定書》。在發達國家公然背棄了新的氣候體制之后,新興經濟體國家領導人該如何就接受具有約束力的排放目標向他們國內的民眾作出解釋?即便是各國領導人想要采取行動,他們也不大可能會違背公眾輿論的反對。 盡管如此,各國依然需要達成一份協議,因為單邊行動具有其局限性。歐洲再次就《京都議定書》作出承諾必須以澳大利亞等主要發達國家的參與為基礎。主要發展中國家則必須有姿態表明,他們將堅定地支持一個不斷完善、且最終涵蓋所有國家的氣候機制。如果歐洲無法在德班會議期間實現所有這些條件的話,那么他就應該有條件的接受第二承諾期,例如,在2015年之前確立一個并行的全面協議。這將使包括美中兩國在內的其它排放大國重新感受到壓力,從而必須在這之前完成磋商。 這樣一來,歐洲就可以確立《京都議定書》的核心地位,然后再圍繞著這一核心建立一個共贏國家聯盟,以將溫度升高控制在2攝氏度內為己任。能夠真正讓排放大國感到壓力的辦法就是將絕大多數國家都納入到這一行動中來。如果背棄了《京都議定書》,歐洲就無法做到這一點。 再次就《京都議定書》作出承諾不僅符合歐洲的中期氣候變化戰略,同時也具有短期戰術意義。在最樂觀的情況下,各國將在未來的三、四年內就在全面的全球協議框架下實現更高的目標達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將《京都議定書》作為氣候機制架構的基準可以使歐洲獲得談判優勢。而在悲觀的情況下,各國不同意擬定一個更有效的全球體制,這將給歐洲提供一個改變其戰略的基礎。例如,如果那時歐洲決定對美國、加拿大等搭便車國家征收邊境稅,那么《京都議定書》將在貿易法方面為其提供更堅實的基礎。 自哥本哈根會議以來,歐盟在氣候變化方面的領導地位經常遭受來自各國、尤其是來自歐盟內部的嘲笑。然而,事實情況卻是,歐洲的行動已經在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資領域引領了一場革命,使得這一領域的年投資超出了化石燃料領域的投資。新興經濟體所效仿的正是歐洲的能源法規與標準,同時這些法規與標準也正是支撐一個三萬億美元(19.3萬億人民幣)全球市場的基礎。如果沒有歐洲的率先行動,中國就不會決定以全球清潔能源市場迅速擴張的核心設想為基礎制訂其五年規劃。 歐洲的氣候外交政策已經使全球經濟現狀發生了變化。比較而言,盡管美國的嘴上功夫更勝一籌,但是卻沒有取得可以同歐洲相提并論的成就。盡管歐洲沒有實現其全部既定目標,但是其氣候外交政策卻不應被打上失敗的烙印。 沒有哪條規定會告訴你說,實現你的基本權益是件輕而易舉或者是板上釘釘的事情。但是,如果歐洲古往今來的權利統治者們看到歐洲僅僅是因為害怕被別人看扁,就在追求自身基本權益時畏手畏腳,那么他們一定無法在九泉之下瞑目。或許,此時此刻,我們應該重溫一下歐洲從前的那些價值觀,為再一次維護我們的利益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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