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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時間:2023/12/25 10:31:16) |
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相關部門圍繞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堅持陸海統籌
加強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海洋生態環境問題表現在海里,根子在陸上。”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林丹表示,本次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增加“陸海統籌”作為海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的原則,并在具體的制度規定中予以落實。
林丹指出,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國家實施陸海統籌、區域聯動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加強規劃、標準、監測等監督管理制度銜接協調;明確全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統一海岸工程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保護要求,做好與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統籌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與沿海產業結構調整;針對近岸海域突出環境問題,持續加強陸源污染防治,強化入海排污口監管,明確各類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和日常監督管理。
修訂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是如何進一步加強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針對這一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劉海濤表示,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對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環境質量負責,強化沿海地方區域協作機制,實行海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增加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海域排污許可管理、約談整改、信息共享等制度;明確國家加強海洋環境質量管控,推進海域綜合治理,嚴格海域排污許可管理,提升重點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等。
聚焦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加強海洋傾倒監管
“海洋垃圾是人民群眾感受最直接、反映最強烈的海洋污染問題之一。”生態環境部海洋司副司長胡松琴介紹,在部分沿海地區,海洋垃圾問題比較突出,尚未實現常態化清理處置,部分海洋垃圾難以降解,還會被海洋生物和鳥類誤食并損害海洋生物棲息環境,威脅海洋生物多樣性。
據了解,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建立了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制度,明確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監測、清理制度,統籌規劃建設陸域接收、轉運、處理海洋垃圾設施,明確海洋垃圾管控區域,建立海洋垃圾監測、攔截、收集、打撈、運輸、處理體系并組織實施。
“這些規定體現了系統治理的思路,多環節多舉措遏制海洋垃圾入海數量,通過攔截、收集、打撈已經進入海洋的垃圾并上陸處理,形成了海洋垃圾陸海統籌治理的閉環。”胡松琴說。
胡松琴介紹,在加強對海洋傾倒的監管方面,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也作出相關規定:加強廢棄物源頭管理,繼續實施可以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名錄制度,嚴格管控海洋傾倒的廢棄物種類,從源頭避免和減少海洋傾廢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增加傾倒區規劃制度,明確傾倒區規劃應報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規劃統一開展傾倒區選劃;針對傾倒作業船舶等載運工具,增加安裝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傾倒在線監控設備等規定;針對海上違法傾廢活動頻發、違法處罰偏軟偏輕等問題,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提高了處罰金額,增加了一定時間內行業禁止等處罰手段,以及扣押船舶等行政強制措施。
加強海洋生態預警監測
推進海洋生態修復
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海洋資源調查和海洋生態預警監測,發布海洋生態預警監測警報和公報。
“自然資源部每年組織針對15條近海海洋標準斷面、1614個近海監測站位開展生態趨勢性監測。”自然資源部新聞發言人說,截至2023年年底,已完成13處珊瑚礁、53處濱海鹽沼、22處海草床、6處牡蠣礁、15處海藻場、47處河口、21處海灣、16處泥質海岸、24處砂質海岸的生態現狀調查,并對重點分布區開展業務化監測。同時,對劃定的34個赤潮高風險區進行重點跟蹤,對赤潮、綠潮等生態災害和海洋低氧、海岸侵蝕等生態問題實施預警監測。
自然資源部新聞發言人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加強海洋生態預警監測體系建設,持續提升預警監測能力水平,及時發布海洋生態預警監測警報和公報。在海洋生態修復方面,堅持陸海統籌、河海聯動,以海灣為基本單元,“一灣一策”協同推進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生態保護修復和岸灘環境整治,不斷提升紅樹林等重要海洋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推動全國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作邁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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