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唐山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省首個地級市在生態環境領域制定的綜合性地方法規,也是全國首部賦予縣級生態環境分局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對綠色發展、綠色生產、綠色生活提出新要求,對生態保護紅線、生物多樣性保護、礦山生態修復治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具有鮮明的唐山特色。
條例明確,唐山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建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推進綠色低碳發展。
條例提出,鼓勵和支持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圍繞培育重點骨干企業、引進重大建設項目、強化科技創新支撐、保障企業用地供應、引進培養高端人才以及財政稅收、綠色金融、證券市場、品牌創建提升等方面,健全政策激勵機制,完善保障體系。重點發展高效節能產業、先進環保產業、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再制造產業和節能環保服務業,努力打造具有唐山特色的現代節能環保產業體系。
堅持陸域海域協同治理,條例規定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推進重點海域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推進海洋環境風險排查整治和應急能力建設,持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維護海洋生態安全。加強綠色港口建設,禁止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條例規定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實施嚴格的保護措施,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實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制度,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項目,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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