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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菲主持審議廣元城區廣場舞噪聲污染管理辦法 |
(時間:2015-11-19 9:25:20) |
13日下午,廣元市長王菲主持召開六屆市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廣元市城區廣場舞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后,在居住區及其附近街道、廣場、公園等區域,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的21:30至次日6:3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的21:00至次日7:00以及每天的12:00至14:00期間,不得組織、參與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廣場舞。 本辦法所稱廣場舞,是指占用市城區廣場、人行道、公園、碼頭等向公眾開放的戶外公共場所,使用音響設備開展的唱歌、跳舞、表演等健身娛樂活動。 為規范對市城區廣場舞活動的管理,給廣大市民創造和諧舒適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環境,廣安市制定了該辦法。辦法規定,凡是開展廣場舞的團體、組織及個人,應當確定1—3名責任人,建立文明自律公約,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無明確責任人的,將音響器材提供者或領舞、領操、領唱者、活動主持人視為責任人。 辦法規定,今后,在居住區及其附近街道、廣場、公園等區域,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的21:30至次日6:3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的21:00至次日7:00以及每天的12:00至14:00期間,不得組織、參與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廣場舞。通過佩戴耳麥或不使用音響器材開展廣場舞的,不受時間限制。在每年國家級考試前10天至考試結束期間,不得使用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音響設備。 同時,辦法還規定,開展廣場舞活動所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廣安市城區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標準的限值,其中,學校、醫院、機關企事業單位區域邊界值晝間為55分貝,夜間為45分貝;居民住宅區域邊界值晝間為60分貝,夜間為50分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在市城市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開展廣場舞的;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廣場舞活動,使用音響器材超過噪聲標準限值,干擾周圍環境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廣場舞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都有權勸阻、舉報或者投訴。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 會前學習了新的《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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