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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五一警務中隊接連制止四起噪音擾民 |
(時間:2015-11-11 9:31:44) |
日前,針對轄區群眾反映強烈的各類噪音擾民問題,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巡警大隊五一警務中隊民警聞聲而動,接連制止了四起噪音擾民,有效維護了群眾的合法利益。 2015年11月9日12時41分許,五一警務中隊民警在巡邏中發現解放南路金魚巷口一手機貼膜攤位處,攤主用高音喇叭播勁爆音樂招攬顧客,促銷噪聲實在太大,弄得附近孩子不能安心學習,老人不能好好休息,民警當即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和制止。 11月9日22時21分許,柳州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接報稱,潭中東路柳州海關旁一摩托車行,整晚都在試車,噪音擾民。五一警務中隊民警隨即出警趕到現場親身體驗到“轟轟轟”的發動機聲,令人聽了頭皮都發麻,民警立即果斷予以制止。 11月9日23時49分許,五一警務中隊接110指令,在龍城路柳州照相館門口有人賣唱,噪音擾民。民警在現場發現,有兩個殘疾人在鬧市街頭擺開架勢正在大聲唱著歌,吉他、話筒、音響設備一應俱全,前面地上放著一個紙箱,里面丟有一些零錢。他的歌聲通過小音箱擴散開來,引得路人紛紛側目。民警立即上前制止,當事人自知理虧當即收拾東西離開。 11月10日凌晨0時23分許,有群眾報警稱,在文興路某小區門口有人喝酒猜碼,噪音擾民。五一警務中隊民警趕到現場經搜索發現有一大幫青年男女圍在酒桌上喝酒、猜碼并大聲喧嘩。民警見狀立即上前進行制止,并對夜市攤老板進行了嚴肅的批評和警告,交代其負責對顧客加強監管和勸導,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第四十五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喇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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