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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南寧市發(fā)布公共場所噪聲防治通告 |
(時間:2014-9-10 10:09:41) |
關于公共場所噪聲污染防治 有關問題的通告 為了加強對公共場所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進行防治,保護和改善生活環(huán)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南寧市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公共場所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市區(qū)范圍內(nèi)公共場所組織文體娛樂、集會等產(chǎn)生干擾周圍生活環(huán)境的聲音的活動,均應當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城市街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居住小區(qū)等可以供公眾活動的場所。 三、除經(jīng)依法批準的文藝演出等活動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共場所組織文體娛樂、集會等活動,其噪聲排放不得超過以下標準: 1.午間(北京時間12時至14時30分)、夜間(北京時間22時至次日6時),噪聲排放不得超過50分貝; 2.夏季北京時間7時至9時和19時至21時30分(冬季北京時間7時30分至9時30分和19時至21時),噪聲排放不得超過80分貝; 3.本條第1、2項規(guī)定以外時段,噪聲排放不得超過65分貝。 四、單位或者個人在公共場所組織文體娛樂、集會等活動,其噪聲排放超過本通告第三條規(guī)定限額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以及《南寧市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受到社會生活噪聲干擾的,均可以撥打110電話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投訴,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予以回復。 六、本通告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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