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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飽受變壓器噪聲困擾跌傷狀告小區開發商獲賠26萬余元 |
(時間:2014-7-4 14:30:07) |
2012年,因飽受小區內變壓器低頻噪聲的困擾,已頭痛失眠多年的黃女士,晨起時突然跌倒致頭部受傷,造成八級傷殘。隨后,黃女士將小區房產開發商告上了法庭。昨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涉案的海安縣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陽光嘉園分公司賠償黃女士26萬余元。 2009年4月,黃女士與開發總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向陽光嘉園分公司繳納房款后取得陽光嘉園的新房。2011年4月,黃女士對新房裝修后入住。不久,設置在小區一樓內的變壓器產生低頻噪聲,對該住宅樓內部分住戶生活造成影響。從當年10月起,黃女士等部分業主陸續找開發總公司反映,要求對方徹底解決低頻噪聲。開發總公司曾書面向供電公司提出申請要求,并對涉案變壓器進行了降噪處理,但未能徹底解決。 2012年8月22日,黃女士晨起時跌倒致頭部著地受傷,后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黃女士認為,這是因變壓器常年發出低頻噪聲導致她長期失眠、精神恍惚造成的,并將開發總公司、陽光嘉園分公司一起告上了海安縣法院。 經噪聲監測,黃女士所居臥室內夜間監測數據為43.7分貝。鑒定機構意見認為,黃女士長期失眠、反復頭痛頭暈與受低頻噪聲影響有因果關系,其突然跌倒受傷與所受噪聲污染的因果關系無法確定。而根據環境保護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室內噪聲倍頻帶聲壓級限值夜間為35分貝。 雖然該規定并不適用于本案所涉環境,但居民樓作為百姓日常居住生活場所,其對噪聲防范的要求亦較一般環境為高。按照社會通常認知,涉案變壓器處于對環境噪音要求較高居住場所時,亦難言不存在危害性。 經海安縣法院審理,開發總公司與陽光嘉園分公司被判賠償黃女士各項經濟損失合計261117.71元。后涉案兩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昨天,南通中院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環境污染侵權 適用無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同時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還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據該案二審承辦法官楊盛介紹,本案中,黃女士提交的住戶維權行為、開發總公司的申請、鑒定意見等證據已證明自己受到了環境污染損害,而開發商未能舉證證明噪音污染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其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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