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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噪聲污染治理關鍵在明確責任主體 |
(時間:2014-7-4 14:29:14) |
日前,西安市法制辦擬定的《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被認為是首個向廣場舞說不的城市法律法規,在引來一片點贊的同時,也被很多人吐槽。 點贊者認為,終于盼到了有城市敢于做首個吃螃蟹者,勇于向廣場大媽們亮出禁舞的法律紅牌。吐槽者則認為,該《草案》其實是“半抱琵琶猶遮面”,并未對治理廣場舞擾民做出實質的規定。其理由很明確,即《草案》中規定的“晚10時至次日7時廣場舞嚴重擾民單位罰1萬,個人罰1千!庇懈粞ドΠW之嫌,因為這個時段是廣場舞最為稀少的時段,反而在未限制時段:每天早7時至10時,下午7時至晚10時是廣場舞最多的時段,擾民的也正是這兩個時段。因為早7時至10時,正是上夜班的人休息的時候;是中小學上課學習的時候;下午7時至晚10時的時段,正是大多數人看電視、學習充電、中小學生復習功課、做作業的時候,最怕噪聲干擾,這兩個時段正是跳廣場舞最瘋狂的時候。 我們理解西安市法制辦所選擇的禁舞時段可能是考慮到人的睡眠時間,但是可能并未考慮到廣場舞噪音擾民的“重災”時段。好在,該《草案》僅是征求意見稿,離7月10日的聽證會報名截止期還有一段時間,相信在未來對該《草案》的聽證上將會有更為激烈的意見碰撞。 筆者認為,對于向環境污染者說不,絕不能欲語還休,猶抱琵琶半遮面,關鍵是如何制定出是否合法或者違法的標準,利于監管者和被污染者掌握證據和違法事實,通過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罰和處理。 比如對于廣場舞擾民,其實質并非是在那一個時段跳舞,重要的其所產生的噪音是否已經到達了該跳舞場所周邊環境所要求的聲貝,如果達到噪音聲貝標準,則不管該活動是在何時進行都不能得到允許。 另一個困擾治理噪音污染的關鍵即為執法力度遠遠不夠,部門之間相互推諉,甚至電話難打、人難見等現象比比皆是。很多執法部門本著的是“民不舉官不究”的態度,對于長期存在或者顯而易見的噪音違法情況視而不見,明哲保身,甚至吃里爬外,以權謀私,讓很多公共場合成為了違法者的天堂。特別是在一些城鄉結合部,或者是兩行政區域之間更成為了三不管地區,各種餐飲噪音、營銷噪音、廣場噪音、寵物擾民等等一哄而上,讓人苦不堪言。 其實,對于針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我國早在1989年就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各省市也分別參照國務院的《防治條例》相繼出臺了個地方法規,但是環境噪聲污染不但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隨著城鎮化的進程不斷加速,新的污染源不斷出現,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西安并非是第一個出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的城市,但是將廣場舞擾民作為一項新的污染現象進行約束,可謂是邁出了向廣場舞說不的第一步。更為可喜的是,西安并未關起門了閉門造車,而是廣泛征求市民的建議,制定更為有效和可行的措施。 與其他污染相比,噪聲污染更具隱蔽性和偶然性,以及難取證、難處罰性。其涉及的部門也包括環保、公安、城管、質檢等不同部門,很容易出現多頭管理,無人問津的情況發生,在此情形下能否成立一個專門針對噪音環境污染進行監管的部門,做到專業性執法、針對性執法、嚴格的執法呢?這也許是環保部應該考慮的問題。 曾經“占領了”西安地鐵廣場的廣場舞終于讓西安政府坐不住了,但是不溫不火的《草案》更需要大眾更多的參與,其實何止是跳舞的大媽們,養狗者們、裝修者們、擺攤者們、廣場娛樂者們不都成為了噪聲污染源的一部分嗎?重典之下,必有收效,曾經被認為極難治理的酒后駕車問題不久因為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才得以極大治理的嗎?很多人喜歡說的一句話就是,不是管不住,就看政府想不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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