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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饒市公布4起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典型案例 |
(時間:2021/12/14 9:49:14) |
為嚴厲打擊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環境權益,以良好生態環境助力江西省社會經濟健康發展,上饒市生態環境局不定期對部分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進行公開報道,通過以案釋法、典型警示,積極營造遵法、守法、用法良好的社會氛圍。
案例1:某工業污水處理廠污染物超標排放案
【違法事實】2021年1月8日,上饒市信州生態環境局巡查至上饒市廣豐區某工業污水處理廠時發現該廠污水總排口有大量未經處理的污水外排到豐溪河,經調查詢問,原因是水量突然增大來不及抽水導致污水從溢流口流出繼而通過污水總排口外排入河,上饒市廣豐生態環境局現場采樣后經監測部門檢測顯示總排口外排污水總磷排放值為6.25mg/L,而廢水在線監控設備顯示總磷排放值為0.3232mg/L。經執法人員確認,該廠違法事實有:1、總排口總磷排放值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3倍以上;2、廢水在線監控設備未按規定正常運行。
【處理結果】2021年1月11日上饒市信州生態環境局對該案件予以立案。2021月1月12日上饒市廣豐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和聽證權利。當日執法人員將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提起聽證和陳述申辯申請。1月25日上饒市廣豐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廢水達標排放,并處罰款人民幣88萬元。當日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2月5日,案件結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條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案例2:某紡織公司逃避監管廢水外排案
【違法事實】2021年3月23日,上饒市萬年生態環境局接到舉報反映鳳巢工業園橫山村南面排洪渠內有大量乳白色廢水,并且與此連通的園區雨水管網內不斷有乳白色廢水涌出。經查,上述廢水系萬年縣某紡織公司生產廢水(織布清洗廢水)經其廠內東面雨水管道外排至園區雨水管網所致。調查原因發現該公司聘請了施工隊對污水管網改造,施工過程中將1號車間北面的污水管道壓壞,導致2號車間生產廢水不能通過污水管道正常輸送至污水站,現場檢查時還發現該公司廠區2號車間南面雨水溝有人為破壞的缺口,導致2號車間的生產廢水經該處缺口流至園區玉山管網,另外,在該廠外園區雨水管網及其下游雨水溝內均發現大量乳白色廢水,經對其雨水管網內廢水采樣檢測,COD:968mg/L、氨氮:8.873mg/L、總磷:0.8mg/L。
【處理結果】2021年4月7日上饒市萬年生態環境局對該案件予以立案。2021月4月13日上饒市萬年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和聽證權利。當日執法人員將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提起聽證和陳述申辯申請。5月24日上饒市萬年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人民幣15萬元。次日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月10日,案件結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案例3:某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違法事實】2021年1月7日,上饒市廣信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廣信區濱江路雨水口出現不明廢水排至信江情況進行排查,發現該廢水來自某公司承接的望江路及水渠工程工地。經查,該公司在澆筑望江路橋樁時,有大量施工廢水產生外流,有廢水通過附近的濱江路雨水廂函排至信江。雖然當事人表示事前不知濱江路雨水廂函與信江連通,且在發現異常后對廂函進行了封堵,但其施工前未做相關應急預案且發生事故后相關應急措施采取不及時,造成有施工廢水排入信江的后果。
【處理結果】2021年1月21日上饒市廣信生態環境局對該案件予以立案。2021月1月26日上饒市廣信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和聽證權利。2月1日執法人員將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提起聽證和陳述申辯申請。2月5日上饒市廣信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當日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2月7日,案件結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案例4:某公司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通過非現場執法手段查處)
【違法事實】
2021年6月30日,上饒市鉛山生態環境局人員通過園區環境信息監管平臺發現某公司雨水排放口COD數據異常,隨后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調查發現該公司因101車間樓頂循環水池內浮球閥故障,致使含有冷卻介質(乙二醇)的循環水滿溢出循環水池,并最終排入園區雨水管網。企業在發現雨水超標后雖立即關閉了雨水總排口閥門,并使用固定泵將水污染物泵入初期雨水收集池內,但仍有部分水污染物排入外環境,存在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上饒市鉛山生態環境局責令該企業:1、在循環水池周邊建設循環水收集溝,并將收集的循環水使用管道輸送至污水處理站處理,防止循環水經企業雨水管網等方式進入外環境。2、罰款人民幣十萬元整。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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