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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生態環境局通報9起典型環境違法案件 |
(時間:2021-7-13 11:15:40) |
7月12日,蘭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2021年第一批全市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的通報》。對今年上半年蘭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9起典型案件進行剖析通報、以示警訓。 今年上半年全市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共實施行政處罰36起,罰款582.084萬元,移送行政拘留3起。 未批先建 2021年5月24日,蘭州市生態環境局榆中分局執法人員對榆中宏立工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企業未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審批手續。對該公司“未批先建”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3.4萬元。 “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1年3月25日,市生態環境執法隊西固區執法隊執法人員對蘭州仁和熱力維修有限責任公司西固區新安路廠區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廠自2021年1月下旬開始運行,運行至今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對該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61萬元。 未按規定填報排污信息 2021年3月11日,市生態環境執法隊西固區執法隊執法人員對甘肅金輪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固區攪拌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廠門口車輛清洗廢水未回用、外排,經調閱該單位填報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該單位僅登記洗罐廢水去向,對車輛廢水的去向未進行登記,涉嫌登記內容不真實。對該單位未按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8萬元。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2020 年12月15日,市生態環境執法隊安寧區執法隊執法人員對甘肅華隴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安寧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廠區北側的空場地上露天堆放大量沙土原料,沙土原料顆粒較小易產生揚塵,未采取覆蓋措施,且廠區空地上積塵積漬較厚,未及時清理,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塵等污染物的排放。對該公司未密閉、未設置嚴密圍擋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1.4萬元。 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 2021年3月18日,市生態環境執法隊執法人員對蘭州亞華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開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碳九車間1號、2號生產線及造粒機頭密閉不嚴,產生煙氣未完全收集無組織排放。對該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7.7萬元。 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蘭州市環境監測中心于2020年11月7日至11日對蘭州鋁業有限公司進行2020年下半年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結果顯示該公司北廠區電解凈化二系統出口總氟排放濃度超過《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5-2010)限制要求,超標0.41倍。對該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9萬元。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2月23日,蘭州市生態環境局永登分局收到甘肅省蘭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2020年自行監測幫扶指導檢查監測(永登縣污水處理廠)監測報告》。根據監測結果及結論顯示,永登縣污水處理廠出口廢水總氮排放均值為21.6毫克/升, 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標準的B標準限值20 毫克/升的0.08倍。2021年2月24日,永登分局同意立案,進行調查。經永登分局調查,發現永登縣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事實清楚。對該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51.4萬元。 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3月18日凌晨,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隊對蘭州興蓉環境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污水廠出水儀表間巡檢員工閆某正在對COD分析儀進水采樣管線進行不正當操作,干擾COD分析儀取樣工作,導致COD監測數據失真。按照省廳視頻資料調查,判定自3月11日起該單位曹某、魏某、楊某、何某、魏某等多名員工對出水在線小屋COD分析儀進水采樣管線進行干擾。對當事人采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61萬元。 危險廢物揚散、流失 2021年5月14日,蘭州市生態環境局皋蘭分局對蘭州金砂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時該企業已停產,廠區內有廢潤滑油滲漏點,地面有明顯油漬,廢機油、廢液壓油沒有做到全收集有揚散、流失情況。對當事人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8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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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商會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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