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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高院通報5例環保審判案件 |
(時間:2015-9-23 9:33:13) |
昨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全省5例環保審判案件,涉及環境污染、水源污染、植被破壞等多個環境污染問題。通過案件審判,在社會中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保護氛圍,喚醒更多社會公眾的環境維權意識,利用法律武器與各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作斗爭,形成環境保護的強大合力。 A扎佐鎮政府環境污染案 2013年3月,原告志愿者在修文縣扎佐鎮扎佐林場大丫口林區內發現大量垃圾堆放在林區道路上及道路兩側。經調查,這些垃圾系扎佐鎮政府多年來將某鎮居民的生活垃圾傾倒所致。此外,在某林場內露天堆放的垃圾破壞林地,改變了林地用途。 清鎮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及第三方就此次固體廢棄物污染侵害糾紛達成協議:由被告扎佐鎮人民政府多部門合作清運垃圾,在指定期限內清運完成,在驗收后確定是否對現場進行覆土,覆土工作具體由扎佐鎮人民政府負責;另外,扎佐林場應積極配合垃圾清運工作,加大打擊垃圾傾倒行為力度,多方協作,共同保障垃圾清運工作的順利完成,并在2014年2月1日前完成清運后場地上的植被恢復。 B貴州西電龍騰鐵合金有限公司大氣污染案 清鎮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貴州西電龍騰鐵合金有限公司清鎮公司在清鎮市從事生產活動排放的粉塵嚴重超標,對當地大氣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清鎮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多次監測,排放的粉塵以及廠區附近空氣質量均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粉塵對當地農田造成嚴重影響,空氣質量下降,受調查村民反映空氣中出現刺鼻氣味,被告公司除塵后的粉塵在廠區內亂堆亂放,造成揚塵污染。 清鎮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貴州西電龍騰鐵合金有限公司清鎮公司就污染源治理達成和解協議。按照法律相關規定,裁定準許原告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C金沙縣環境保護局不履行行政處罰案 仁懷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第三人四川省瀘州市佳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在金沙城鼓韻廣場旁開工修建金沙縣宏圓大廈,竣工時間為2014年10月30日。2013年9月,被告金沙縣環境保護局通知第三人應繳納噪聲排污費12.152萬元,但企業一直未繳。縣環保局遂于2014年8月又向企業發出限期繳費通知,責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繳納噪聲排污費,如逾期不繳,將進行處罰。2014年10月13日,佳樂公司繳納了噪聲排污費,但已屬逾期繳費,縣環保局卻未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公益訴訟原告金沙縣人民檢察院認為,佳樂公司拖延支付噪聲排污費近一年,已對國有財政資金造成損害,其行為應當受到處罰。 仁懷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金沙縣環保局及第三人佳樂公司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并召集公益訴訟原告和被告金沙縣環保局進行協調,被告金沙縣環保局承諾立即著手調查處理,后被告金沙縣環保局立案調查后于當日對第三人進行了處罰,并將處罰情況告知金沙縣檢察院。佳樂公司在接到環保局的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金沙縣檢察院向法院申請撤訴。 D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案 2011年期間,被告人王永勝明知紅豆杉樹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情況下,未辦理相關手續,先雇人對紅豆杉樹放根,在喜頭鎮中心村同古水組村民張大寬及大坪子組村民羅洪香、羅洪玖、羅洪書、羅洪太的山林內共計采挖國家一級保護植物紅豆杉樹12棵,出售給仁懷市國寶酒廠并由被告人負責栽植,從中牟利。同年,王永勝在仁懷市學孔鄉高峰村源溪水組村民楊文中家選好三棵明知是國家一級保護植物銀杏樹,并向國寶酒廠匯報,國寶酒廠同意后,王永勝于同年農歷冬臘月間,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組織工人、車輛、挖機等進行采伐,并起運到仁懷市國寶酒廠栽植,從中牟利。另查明,上述樹木均為活體樹。 仁懷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永勝以牟利為目的,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未經批準擅自采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決被告人王永勝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E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楊建、黃偉剛、唐開井在一起聊天時,楊建提出晚上去百花湖電魚取樂。當晚21時許,黃偉剛駕駛面包車載唐開井、楊建及楊建的愛人鄭浪衫,攜帶楊建家中的電魚設備蓄電池、電源、網兜、水桶等到百花湖,在車田水域附近岸邊采用電擊方式進行非法捕撈,楊建、唐開井使用電網兜電魚,黃偉剛、鄭浪衫撿拾漁獲物,電魚約1小時,電獲漁獲物5斤。當4人開車回家時,被百花湖景區派出所查獲。 另查明,案發后,楊建、黃偉剛、唐開井、鄭浪衫已在案發地百花湖水域投放魚苗400余尾。根據《貴州省漁業條例》規定,每年2月1日12時至5月31日12時為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庫禁漁期,并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 清鎮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水產資源是國家的一項寶貴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水產資源的捕撈,都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對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作業。被告人楊建、黃偉剛、唐開井、鄭浪衫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百花湖禁漁期使用電擊的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破壞了百花湖的漁業生態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決被告人楊建等4人拘役3個月,罰款1000元不等的處罰,并將捕魚用具全部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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