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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斌談建筑垃圾資源化 |
(時間:2015-7-20 14:57:47) |
國家發展委日前制訂并印發《2015年循環經濟推進計劃》。該《計劃》對深入實施綠色建筑行動進行了明確要求。要求重點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開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試點省建設工作。 當前,在我國建筑垃圾資源化產業的市場化、產業化過程中,由于我國長期把垃圾處理作為公共事業的扶植配合政策起著關鍵性作用,今后發揮的余地仍然巨大,因此相關機制政策保障的引導與落實就成為重中之重。中國建筑垃圾產業資源化戰略聯盟秘書長郭海斌近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推進我國建筑垃圾資源化的過程中,要從法律、管理、財政稅收體制機制等方面做好重要保障。 健全法律法規體制 記者:一說到政策機制,首先就是法律,您認為我國建筑垃圾處置利用的法律法規體制是否完善? 郭海斌:我國目前促進建筑垃圾利用的政策法規措施還不健全,關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尚屬起步階段,在國家政策層面如何支持建筑垃圾再利用尚不明確,至今尚無一部關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文件,現有法規條例和政策措施只有原則性表述,還不具體、難落實。譬如《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雖然在第四條要實施清潔生產,但只是一般性表述,缺少有關建筑垃圾管理的定量指標。 記者:哪些法律法規需要健全完善?可否舉例說明? 郭海斌:這其中,當務之急是要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再利用盡快納入法律法規體系。改變以往只注重保障城市市容和衛生為主的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在現有相關建筑垃圾管理法規基礎上,健全《中華人民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頒布、2004年修訂),更新《城市固體垃圾處理法》(1995年)和原建設部出臺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2005年),結合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的政策條款,加強對建筑垃圾資源化管理政策法規方面的基礎,以及完善各種操作性管理和懲治違法行為的制度規范,增補建筑垃圾資源化再利用方面的法律條文或制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促進法》(或《建筑垃圾再生法》),完善信息公開相關法規。 另外,還需要立法明確建筑垃圾處置利用的程序和監管范圍。對建筑垃圾處置問題的優先順序避免產生、循環使用、最終處理。明確建筑垃圾資源化的必要性及分類細則,明確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管范圍(如傾倒、填埋、進出口等),對分類收集、存放運輸、處置處理和資源化再利用做出實質性,如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混凝土塊、瀝青混凝土塊、木材、金屬等建筑垃圾必須由再生資源化設施進行處理,區分建筑垃圾傾倒存放地址(如生態脆弱區、海洋湖泊等特殊地域)等;且以嚴格的法律條文規范建筑垃圾處置行為,減少廢棄物生成量和處置二次污染,鼓勵企事業主體開展清潔生產,根本上促進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再利用。 行業組織管理體制 記者:目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在組織管理機制方面是怎樣的情況? 郭海斌:垃圾的處理和利用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社會各個層面,如何處理就有組織協調問題,比如建筑垃圾怎么收集、由誰組織收集、堆存到哪里、堆存用地由誰解決、由誰提供、建筑垃圾利用工作由誰來牽頭、由誰負責組織協調等。 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要在現有管理原則的基礎上,現有的建筑垃圾管理體制和程序,加強中央與地方、各部門之間以及運營管理各流程、各環節的組織協調,簡化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審批手續,使、企業、個人三者利益保持統一。 記者:您認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可從哪些方面入手? 郭海斌:現有建筑垃圾管理體制與程序需要。可按照“誰污染誰付費”原則,傳統的建筑垃圾處理和資源化的行政許可制度,完善建筑垃圾資源化回收利用的行業準入制度,給予資源化企業相應的消納權和收費權。要加快建立“源頭監督管理、市場化處置利用”的建筑垃圾資源化管理體制,完善建筑垃圾源頭監管審批與運輸監管等管理程序,強化主管部門的建筑垃圾監督管理與保障職能,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再利用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同時,要進一步明確建筑垃圾資源化管理中各責任主體的、義務及違規,進一步完善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源頭制度,并按照嚴格監管執行。建筑垃圾資源化管理中的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建筑垃圾生產者、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回收利用企業以及廣大的社會等,各參與主體各司其責,按權責對等的原則實施資源化管理。如建筑垃圾生產者做好建筑垃圾減量和再利用工作,回收利用企業做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的監管工作,并對其中違規的責任主體要加以處罰。 制訂正激勵的財稅扶持政策 記者:在財政稅收扶持方面,您認為是否該出臺相關支持政策? 郭海斌:這是肯定的。我國建筑垃圾處理處于剛起步階段,還沒有達到完全的產業化與市場化的高度,因此國家的扶持政策和財政補貼顯得尤為重要。尤其是在產業發展初期,自負盈虧會讓企業無法,也無法使建筑垃圾達到高效的應用,縮減資源化產品的成本又離不開技術上的進步和的經濟補貼等,需要由通過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來刺激建筑垃圾產業的發展。中國經濟導報記者:對于財政補貼政策的制訂,您有沒有具體? 郭海斌:給予建筑垃圾資源化企業財政補貼是必須的。建筑垃圾廢料本身價值只有經過加工利用處理才產生新的價值。通常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堆存、分揀、破碎、篩分等都需要投入資金。除金屬、木制品、拆除后經過清理的磚,通過廢品回收利用取得一些回報以外,對于用廢磚、廢混凝土加工的骨料及配制的低標準混凝土及其空心砌塊、混凝土空心隔墻板等附加值都很低,而制造成本卻高于天然原料制造的產品,常常使生產者無利可圖。為此,各級要加大對建筑垃圾再生資源產品及相關企業的扶持,根據受益者補償原則,主管部門應積極采取一些直接經濟支持形式,比如發放補助金、給予低息貸款,或補助經常性費用等,再如對專門的建筑垃圾再生機構,將建筑垃圾處理費用給予貼補,確定合適的經濟補償方式和補償額度,它們的正常運營;或給予再生資源產品優惠政策、強制使用政策和補償政策;完善天然資源使用費調整方法和強制使用建筑垃圾制品的政策性補貼方法等。 同時,可以嘗試建筑垃圾處置利用產業發展基金。除了給第三方建筑垃圾處置利用企業直接補貼外建筑,聯合社會投資者成立建筑垃圾處置利用基金,深入開展建筑垃圾處置“金”制度,譬如要求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前都必須按交納建筑垃圾處理預留金,向建筑垃圾資源化企業提供初始建設投資補貼,或將財政資金直接參股第三方治理企業,對社會資金支持的建筑垃圾資源化企業,通過招投標和竣工驗收各環節提供部分財政資金支持。 而對建筑垃圾資源化企業來說,提供稅費優惠也必不可少。在稅收政策方面,應盡快將處置消納建筑垃圾企業納入全部免除、所得稅減少15%的范疇;凡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出的材料和產品,國家應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優惠,通過撥款、低息和無息貸款等優惠政策,加大對建筑垃圾循環利用企業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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