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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9月1日起施行 |
(時間:2023/7/26 10:23:40) |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消息,《昆明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5章37條,主要對昆明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適用范圍、職能職責、企業污染防治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范。
《辦法》明確適用范圍,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豁免管理清單的相關內容,將豁免管理納入適用范圍。法律、法規、規章對醫療廢物、放射性廢物的污染防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法》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對轄區內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負責,將此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協調工作機制,分解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任務,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內容,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和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經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日常巡查和隱患排查,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要與應急、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建立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產生、收集、處置、利用危險廢物單位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負責參與環境污染突發事件的聯合調查和重大環境污染案件會商,預防、制止和偵查重大環境違法案(事)件。
《辦法》提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對配套建設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要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備案;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和生態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鼓勵自行配套建設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要建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依法申請取得許可證。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應當存檔5年以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永久保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1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轉移危險廢物出省的應當辦理轉移手續;轉移危險廢物的,要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此外,《辦法》還明確,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在法律責任方面,《辦法》提出,按照已有法律、法規、規章責任規定進行處罰,未創設新的處罰條款,但重申和強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職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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