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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出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時間:2022/12/14 10:22:43) |
12月12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荊門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做出明確規定。《辦法》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城市規模擴大和人口不斷增長,生活垃圾產生量與日俱增,給環境帶來巨大壓力,生活垃圾處理面臨較大考驗。實踐證明,生活垃圾分類是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基礎。近幾年,我市通過試點示范等方式在探索推進垃圾分類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居民參與度不高,生活垃圾混投、混運等現象仍較為突出。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我市依據國家、省環境衛生相關法規、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臺該《辦法》。
《辦法》明確,我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按“四分”法分類,即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辦法》要求進一步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生產、銷售、寄遞企業等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國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有關規定,推進綠色包裝的應用,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推行綠色辦公。
為順利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辦法》對不同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加以確定。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約定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約定的實際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且無實際管理人的,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等。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辦法》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類別、收運量、作業時間等,合理配備收集運輸設備及作業人員;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不得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整潔;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等。
對常見違法行為,《辦法》也設立了相應的處罰。如對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收運單位混合收集、運輸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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