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淘米洗菜,60年代洗衣灌溉,70年代水質變壞。”這段順口溜真實地描述了上世紀70年代經濟發展過程中忽視環境保護所導致的惡果。很難想像,如果沒有30年來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持續努力,如今的我們會生活在一個怎樣的環境中?
環境保護依然任重道遠。但有了30年的經驗,可以相信,未來我們可以走得更好,我們的后代可以比我們更盡情地享受綠水藍天。
9月29日,貴陽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羅忠福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羅忠福曾位居《福布斯》雜志“中國大陸富豪排行榜”首富,他獲刑的原因是在貴陽市郊森林公園違法建設了一個別墅項目,造成大片樹木被濫伐。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環境與資源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勁在媒體撰文指出,“這一判決結果,使該案成為1997年修訂刑法以來我國最為嚴厲的刑事制裁破壞資源保護犯罪的案件,對環保事業具有深遠的意義。”
三次升格:見證環保基本國策的發展脈絡
“50年代淘米洗菜,60年代洗衣灌溉,70年代水質變壞。”這是一段陳年的順口溜,它真實地描述了上世紀70年代我國經濟發展對環境造成的后果。
這段順口溜蘊含著深刻的歷史背景。上個世紀,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傳統的粗放型增長方式成為經濟發展的主導模式,但卻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一系列問題,給社會發展造成威脅和危害。
這一問題引起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1978年,中央指出:“消除污染,保護環境,是進行社會主義建設、實現四個現代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絕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彎路。”這標志著我國環保工作步入了中央最高決策層,奠定了環境保護在國家建設中的重要地位。1983年召開的第二次全國環保會議,又將環境保護確定為基本國策,還確定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誰污染誰治理”的環境政策,成為我國環保事業的一個轉折點。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開始起步,環境保護政策、制度逐步產生,開辟了環境保護的新里程。
從國家環保行政機構設置的四次變遷,可見環保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的變化。1982年,國家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保護局,1988年又成立了國務院直屬的國家環境保護局,再到1998年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至2008年成立環境保護部,從中央到地方的環境行政執法完整體系就此逐步完善。
1100項環保標準讓每—個環節都有法可依
做好環保制度,有法可依是第一步。1978年,鄧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要制定環境保護法。次年,《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施行,有效地解決了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問題,彌補了地方政府在環境管理和監督方面的職能缺位。
從此,我國的環保事業走上法制化軌道。1978年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后,我國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環保法律法規。目前已制定了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法律9部、自然資源保護法律15部,以及清潔生產、可再生能源等與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法律。國務院制定或修訂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等50余部行政法規。環境保護部網站上一項統計顯示,“國家頒布了1100余項環境保護標準,建立了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體系。”
與此同時,國家不斷修訂和完善環保法律法規。2005年底,中石油吉化雙苯廠爆炸引起松花江特大污染,造成重大損失。依據當時的《水污染防治法》,國家環保總局對此最多只能處以100萬元的罰款。時隔不久,全國人大對《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修改,專門設定了“水污染事故處置”一章,并規定“違反本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上升到國家法律的高度,大大增強了對水污染違法行為的震懾力,從根本上解決了“處罰偏輕,制裁偏軟”的環保難題。
近年來,我國環保立法逐漸覆蓋到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已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體系。一部部法律,一個個條例,一項項制度,為我國環境保護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污染減排出現“拐點”未來形勢依然不容樂觀
國家重視環境保護,倡導綠色GDP的理念。1996年,我國首次把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作為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即通常所說的“污染減排”。經過大力整治,2007年比2006年雙雙下降,污染減排第一次出現“拐點”。還有老百姓感受最直接的飲水問題,我國城鄉70%的飲用水源保護區達到了國家規范要求。改革開放三十年,我國環境保護事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盡管環保成績斐然,不盡如人意之處亦然很多。2007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指出,46%設區的城市空氣質量達不到二級標準,一些大中城市酸雨污染程度沒有減輕;危險廢物、汽車尾氣、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污染持續增加;我國已進入污染事故多發期和矛盾凸顯期。
為此,國家加大力度治理環境污染。《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明確規劃了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物、核安全與放射性廢物、農村污染治理與生態保護等主要內容,強調“全國環保投資約需占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1.35%”。與“十五”規劃約占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1.3%相比,雖然只有0.05個百分點的增加,但絕對值卻很大。
記者注意到,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規定五年之內實現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并作為考核政府責任的硬杠杠,這個綱要明確強調“本規定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具有法律效力”。
“所謂法律效力,是指靠國家力量加以保障的效力,如果不執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有關法律專家如此解釋,“這意味著經濟發展不能再唯GDP,而要注重科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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