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下午,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規定,將城鎮生活垃圾、工業廢物等直接用作肥料,且拒不改正的,由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據介紹,廣西土壤環境管理工作起步較晚,為進一步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科學規劃產業和建設項目,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條例明確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確定和監管要求;強化涉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單位、涉礦行業的土壤污染預防措施。 平時的生產生活中,如何預防土壤污染條例明確,禁止將城鎮生活垃圾、工業廢物、重金屬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和污泥直接用作肥料,并設定了罰則。 同時規定,輸油管、儲油罐、加油站的設計、建設和使用要符合防腐蝕、防滲漏、防揮發等要求;輸油管等企業所有者和運營者要定期維護和檢測。從事車船拆解、修理、保養、清洗和化學品貯存、運輸、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劑等化學品揮發、遺撒、泄露。 實踐中,無法認定土壤污染責任人、甚至土地使用權人也無法認定的情況時有出現,在這種情況下,由誰負責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條例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土壤污染責任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均無法認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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