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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污染土壤未按規定修復最高擬罰100萬元 |
(時間:2020-11-30 10:44:19) |
11月26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關于《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的說明。《條例(草案)》增強了地方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擬將我省實踐中建設用地比對管理、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預警制度等經驗做法通過立法形式固定下來,為打好凈土保衛戰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實行土壤環境 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為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責任體系不健全、部門職責不清晰、責任邊界不明確等問題,《條例(草案)》建立了政府負總責、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的土壤污染防治責任體系,實行土壤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同時,強化了基層土壤污染防治責任,規定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職責。 《條例(草案)》規定了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土壤污染防治義務,并對污染責任人范圍、責任形式等作出了細化規定。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土壤污染責任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情形,由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同時,規定設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使無主污染土壤能夠得到治理修復。 嚴格預防重污染行業 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我省是農業大省,對農用地土壤資源實行預防和保護尤為重要。《條例(草案)》嚴格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監管。 對于土壤污染防治狀況調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農用地地塊,縣級以上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按照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管理。 對于重污染行業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等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采取防滲漏等措施。 土壤污染責任人未按規定實施修復的 最高擬罰100萬元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草案)》明確,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如有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采取風險管控措施、實施修復等行為,除了責令改正,還將被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農業生產者或者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除了責令改正,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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