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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土壤污染 地方政府部門職責如何劃分? |
(時間:2019-12-11 9:21:50) |
地方人民政府 1、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2、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3、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 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1、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根據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結果等,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3、對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曾用于固體廢物堆放、填埋,曾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建設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4、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5、定期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進行監測。 6、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7、及時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8、及時將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并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 1. 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對作為或者曾作為污水灌溉區,用于或者曾用于規模化養殖,固體廢物堆放、填埋,曾作為工礦用地或者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有毒有害物質生產、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周邊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農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2、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和技術培訓活動,扶持農業生產專業化服務,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農藥、獸藥、化肥等的使用量。 3、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農用地地塊,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4、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農用地地塊,組織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按照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管理。 5、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地塊,結合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等情況,制定并實施安全利用方案。 6、對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應當采取風險管控措施。包括提出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按照規定開展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 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其他風險管控措施。 地方自然資源部門 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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