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是我國國家層面制定的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單行法,明確國家每十年組織一次土壤環境狀況普查,并實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制度。 土壤污染是與大氣和水污染并列的三大生態環境“殺手”。2005-2013年我國首次開展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表明,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由于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存在標準體系不明確、責任不清晰等問題。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羅清泉表示,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和地域性,以及治理難、周期長等特點,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責任不明確,責任追究和費用追償制度尚未形成,大多數地區尚未科學系統地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針對這些問題,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中規定,政府、企業和公眾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負有不同的責任,并確立了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和政府順序承擔防治責任的制度框架和調查、監測等制度。羅清泉介紹,草案明確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規定每十年組織一次土壤環境狀況普查,還規定了國家實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制度。 根據不同類型土地的特點,草案在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方面設置了不同的制度和措施。將農用地土壤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進行分類管理,對建設用地土壤建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列入名錄的污染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服務等用地。同時,明確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經濟措施。國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設立中央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鼓勵企業以市場運作方式參與土壤污染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