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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壤污染治理經費應重在市場 |
(時間:2016-2-23 10:18:18) |
《土壤環境保護行動計劃》,即“土十條”終于要有所動作了。 通過一段時間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資金機制專項研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或將于年內由國務院發布實施。有媒體報道稱,目前,“土十條”文本內容已基本成熟。 值得注意的是,在資金籌集方面,“土十條”相關編制單位建議提取10%土地出讓收益,“取之于土,用之于土”。據測算,若各地提取10%土地出讓收益用于土壤污染治理,加上中央財政、社會資金投入,每年投入可在1500億-2000億元。考慮到國家土地政策逐步收緊的因素,到2020年,預計可籌措到1.1萬億-1.4萬億元。 單從這些數據上看,這一措施應當可以解決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投入資金不足的問題。不過,土壤修復耗資較大,資金從何來是主要問題。如果全部由財政“埋單”,政府壓力不輕。當前,各級地方政府均面臨較高債務水平的窘境,二者相加,有可能會使財政支持出現“打折”現象,甚至產生負面影響。有業內人士評論稱,如果從土地出讓收入上來提取10%,可能會刺激起又一輪土地出讓的風潮。 誠然,修復污染土壤,政府財政資金要起到引導作用。但與此同時,建立有效的土壤修復整治基金和土壤修復市場體系,方能治本。中國不妨通過市場機制推動土壤污染治理,制定激勵機制,吸引公眾參與。我國存量土壤修復市場近萬億,未來一旦進入高速發展期,必將成為企業的掘金機遇。 其實,國家此前曾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保等領域工程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國務院去年先后發布《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指出要推進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并將在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開展特許經營。 實際上,這一理念早已在其他平行領域應用至實處。此前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明確提出,必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例如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這可以為土壤治理帶來較大借鑒意義。 同時,我國應培育土壤修復行業的龍頭企業。據統計,2010年之前,我國涉及重金屬污染土壤修復的企業僅十余家,其中專業企業僅五六家。時至今日,據不完全統計,全國至少有500多家企業涉足這一領域。政策不妨扶持若干行業內龍頭或者全國性大企業,以加強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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