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訂閱社區雜志 |
湖北省將終身追究土壤污染責任 |
(時間:2016-2-17 10:18:09) |
2月1日上午,湖北省十二屆人大第四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意味著,我國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正式出臺。 據悉,《條例》共八章65條,由“總則”“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預防”“土壤污染的治理”“特殊土壤環境的保護”“信息公開與社會參與”“法律責任”“附則”組成,是湖北省立法史上審次最多、審議時間最長的一部法規。 預防為主,保護優先 土凈才能糧安。有研究表明,土壤一旦被污染,通過自凈能力完全恢復,周期長達千余年。中國科協副主席陳章良曾表示,他帶領幾位中科院專家去廣西治理水稻田污染,忙了幾年,用了各種辦法,一畝地投入數十萬元,至今仍然一棵水稻不長。 “強調后期治理,不如提前做好預防。”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表示,土壤環境污染影響范圍大、影響時間長、污染容易治理難,治理成本高、代價大,必須采取預防為主的原則,才能將污染和損害減至最低程度。 因此,《條例》明確了“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立法原則。 付正中介紹,《條例》在土壤環境保護標準、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產業政策、環評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注重對土壤污染產生的源頭控制。 此外,《條例》還設專門章節,對農產品產地及人居建設用地等特定用途土壤環境加強保護。“土壤問題關系到老百姓的‘米袋子’‘菜籃子’和‘錢袋子’。”付正中說。 例如,《條例》第五章專門對“特定用途土壤的環境保護”作出規定,區分出農產品用地和居住、公共管理與服務、商業服務用地;對農產品產地劃分為清潔、中輕度污染、重度污染等三級,實行不同的保護措施;規定居住、公共管理與服務、商業服務用地,在未按照規定進行評估或經認定可能有損害人體健康的建設用地,相關部門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行政首長為第一責任人 針對現行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存在“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現象,《條例》第二章第十條規定,實行行政首長土壤污染防治責任制和土壤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委員會建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部門參加、環保部門承擔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綜合協調機制,并明確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責任分工。 此外,《條例》中明確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環境質量負責,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經費。任期內因未盡職盡責或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使轄區內土壤環境質量惡化的政府主要負責人,將被依規實行終身追責。 “有‘牙齒’的法律才是‘良法’。”湖北省環境保護廳廳長呂文艷表示,為使《條例》成為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的總綱,真正發揮法治的威力,《條例》吸收了新環保法按日連續處罰、污染土壤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制度,對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個人及其他相關主體明確了相應的行為罰、財產罰等嚴厲法律措施。 例如,第七章第六十四條規定:“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對排放污染物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公眾參與環境治理 “公眾不參與,環保沒希望。”付正中表示,《條例》將建立市場化機制,鼓勵第三方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土壤環境監測等有關專業性較強的活動。 同時,建立土壤環境信息發布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舉報和獎勵制度、誠信檔案等,實現多元共治,讓違法排污者承擔相應的違法成本。 付正中說,《條例》中明確規定,支持土壤環境公益訴訟和維權行為。對土壤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損害請求賠償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支持,保障公眾提起涉及土壤污染的訴訟和公益訴訟的權利。 “也就是說,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土壤環境保護的決策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公眾參與提供便利。”付正中進一步解讀道。 湖北省人大城環委主任楊三爽認為,目前我國還沒有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現成立法,外省也沒有立法先例,土壤污染防治主要依據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零星分散的規定來指導工作。湖北“先行先試”的地方立法,將為國家立法積累寶貴經驗。
|
|
|
|
推薦圖片 |
|
熱點文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