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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環境監測服務管理辦法7月11日起實施 |
(時間:2019-7-12 8:43:49) |
2019年6月11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印發了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環境監測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渝環〔2019〕125號),2019年7月4日通過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備案,于2019年7月11日起實施,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據 2017年4月市生態環境局制定并印發了《重慶市環境監測服務管理辦法》(渝環〔2017〕35號)(以下簡稱《辦法》),對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后,2017年9月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明確了“各級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2018年8月31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于生態環境領域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充分釋放發展活力,激發有效投資空間,創造公平營商環境”“推行生態環境監測領域服務社會化,加強社會監測機構監管”。2018年12月11日,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以下簡稱《評審補充要求》),對環境監測領域的布點、采樣、現場監測等重要環節提出明確要求,從資質認定環節充分考查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真實、全面、準確、客觀數據的能力,《評審補充要求》于2019年5月1日起實施。為貫徹落實國家最新要求,進一步完善我市環境監測服務管理機制、提升環境監測服務質量,我市結合工作實際,對《辦法》有關條款進行及時修訂并重新印發施行。 二、文件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含6章24條(在原《辦法》28條的基礎上新增1條,刪減5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名錄管理、承接業務類型、監督管理、違規責任和附則。主要修訂的內容如下。 (一)關于總則。 總則為第一條和第二條,列舉了制定本辦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環境監測標準規范,明確了本辦法適用范圍。第一條新增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和《重慶市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渝委辦發〔2018〕34號)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二)關于名錄管理。 名錄管理為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了名錄管理的形式和程序。鑒于《評審補充要求》對環境監測領域的布點、采樣、現場監測等重要環節提出明確了要求,且國家“放管服”要求:輕準入、重監管,創造公平營商環境,因此刪除了原《辦法》中要求的對已取得CMA資質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現場核實與評價的相關內容,改由監測機構自主網上申請。 (三)關于承接業務類型及報送業務開展情況。 承接業務類型為第五條至第八條,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和修訂后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新增了排污許可申報監測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監測。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通過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名錄管理系統報送監測任務和采樣監測信息,自動獲取該項業務的統一編碼。監測活動報送的及時性和完整性作為名錄排序及政府采購服務的重要參考。通過該項舉措可以實現三個目標:一是了解監測機構監測業務開展情況,并可通過線上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警;二是區縣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推送的監測任務信息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現場監測情況進行檢查指導;三是委托方以及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統一編碼查詢監測機構該項業務開展情況。 (四)關于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為第九條至第十五條,按照《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中“各級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的要求,新增了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發現相關問題,應組織進行監測數據溯源檢查。市和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在購買服務、環境管理、環境執法過程中,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報告應嚴格審查。新增了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行業監督機制。通過誠信體系建設可以有力的推動行業自律,促進監測行業健康發展。 (五)關于違規責任 違規責任為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違規主體納入不良記錄、黑名單的情形;規定了黑名單解除方式,以及違反本辦法須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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