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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修訂環境保護條例 監測數據將聯網共享 |
(時間:2018-10-11 9:28:44) |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10月10日至10月24 日,《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10月9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澤慶就《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 把生態環境保護擺在突出位置 “環境保護條例是生態環保領域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對于其他生態環保單項法規具有統領作用。”王澤慶介紹說,現行的《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自1994年11月施行以來,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不斷推進,國家法律及政策文件對生態環境保護作出了更高、更嚴的規定,對環境保護工作體制機制作出新的規定。現行《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已不能與之相適應,需全面修訂、出臺一部新的環境保護條例,為天津市生態環保工作、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 此次新修訂的《草案》共八章78條,分為總則、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區域污染協同防治、法律責任、附則。與現行條例相比,最顯著的變化是在條例名稱中增加了“生態”一詞,更突出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另外,在草案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中,明確提出生態保護的總體要求,規定了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方面的綜合措施。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草案》明確了政府及其監管部門的生態環保職責,并建立健全環境監察、考核評價和約談等各項制度。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于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或者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約談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理機構或者排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 《草案》明確了天津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實行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執法監測職能分離,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數據、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草案》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正常運行。應當公開自動監測數據,并建立監測數據檔案。 為提高違法成本,王澤慶介紹說,《草案》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超標排放和超總量排放污染物、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行為,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責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并且這一處罰的罰款額度上不封頂。 加強區域污染協同防治 為了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草案第六章“區域污染協同防治”,對天津市與北京市、河北省及周邊地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區域協作,從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建立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定期協商區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項,開展聯合檢查、聯動執法。二是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及時通報重污染天氣、環境污染事故等預警和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并可根據需要,商請有關省市采取應對措施。三是建立、健全跨區域、跨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共同推進區域協調發展。四是加強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組織開展聯合科研,推動節能減排、污染排放、產業準入和淘汰等方面環境標準的統一。 生態文明是人民群眾共同參與、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事業。《草案》還專設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動員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生態環保事業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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