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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警察制度建設勢在必行 現存短板亟待補齊 |
(時間:2017-6-15 10:16:15) |
專設環保警察,為查處嚴重的環境污染事件撐了腰。環保警察擁有刑事執法權,可以采取強制扣押、行政拘留等執法方式,一旦遇到破壞秩序、暴力抗法等,可以直接上“手段”,而不至于“束手無策”,提高了查處案件的效率。當然,作為一種新生的警種,環保警察參與環保執法,還面臨編制、經費以及專業知識欠缺等各種掣肘因素。 根據我國法律,以行政執法為主的環保部門,不能直接采取強制措施。如果將“大案”轉交一般公安部門,也存在“專業不對口”“力量不聚焦”“接軌不通暢”等先天不足,不利于查辦性質更惡劣、后果更嚴重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怎么辦?設立環保警察! 環保警察設立迫在眉睫 為遏制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被譽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確立了“黑名單”、按日計罰等罰則,環保部門也加大了執法力度。遺憾的是,長期以來,環保部門的監察職能,以行政執法為主,不能直接采取強制措施,時有遭遇違法企業阻礙執法、暴力抗法。 此外,環境污染案件的證據不易留存,且鑒定程序多,時間一拖就容易喪失。另一方面,企業違法成本較低,導致執法往往陷入“污染—罰款—再污染—再罰款”的尷尬局面。成立環保警察,讓擁有強制執法權的環保警察以嚴格的執法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勢在必行。 實際上,我國嚴峻的環境問題也已證明,遏制環境違法,治理環境污染,光靠環保部門的行政執法顯然不行。設立環保警察,實現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手硬”,才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出路。它有利于減少環保執法阻力、提高威懾力;有利于對違法行為的取證,提高環保執法的效能;有利于推進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對接。 今年世界環境日前后,新華社等新聞機構集中關注了“環保警察”,一些地方設立環保警察帶來積極效果,預示著環保警察或將從試點進入到推廣階段,成為各地加強環境執法力度的一種標準配置。北京、浙江、遼寧、河北、山東、貴州等地在省級層面相繼成立了專司環保執法的警察隊伍,地市層面成立的數量則更多。 環保警察制度仍存短板 專設環保警察雖好,也有亟待補齊的“短板”。從現狀看,主要是在編制設置、執法依據、程序規范等方面。因為尚在試點階段,多數地方的環保警察,是在公安系統內部調劑編制,很多人是換辦公室“轉崗”。環保警察的身份編制、辦案保障如何明確,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程序如何銜接等問題,還需要通過更深入的立法來解決。 因此,期待環保警察能夠立竿見影地向環境違法犯罪“亮劍”的最佳效果,顯然不現實。但不管怎么說,環保警察參與環保執法是強化執法力量的創新之舉,有助于形成環保執法合力,理當在不斷的探索和總結中予以完善,從而讓其真正釋放出依法懲治環境違法犯罪的強大正能量。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認為,環境執法具有專業性,可考慮通過立法,為現有的環境監察部門賦予刑事執法權,這樣一方面無需增加環保警察編制,一方面也保證了環保執法的“硬度”。 環保警察作為環境執法的有力手段,應盡快對其職責、工作方式、人員構成等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同時也為可能出現的“以罰代刑”等問題扎緊制度的籠子。在法律保障、運行機制、專業能力等方面仍需不斷完善提升。具體而言,從國家層面對設立環保警察進行頂層設計;修改警察法,從法律層面對相關問題予以明確規范;構建環保警察制度運行的支撐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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