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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下水污染及環境監管現狀分析 |
(時間:2016-3-8 9:26:42) |
1地下水環境保護現狀 據《中國環境狀況公報》,2012年全國198個地市級行政區4929個地下水監測點中,水質呈較差級、極差緩的監測點分別為1999個(占40.5%個)、826個(占16.8%),主要超標指標為鐵、錳、氟化物、“三氮”(亞硝酸鹽、硝酸鹽和氨氨)、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氯化物等,個別監測點存在重(類)金屬超標現象。據2013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全國4778個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點中,水質呈較差級、極差級的監測點比例分別為43.91%、15.7%,主要超標指標為總硬度、鐵、錳、溶解性總周體、“三氨”、硫酸鹽、氟化物、氯化物等。與2012年相比,2013年有連續監測數據的地下水水質監測點總數為4196個,分布在185個城市,水質綜合變化以穩定為主。其中,水質變好的監測點比例為15.4%,穩定的監測點比例為66.6%,變差的監測點比例為18.0%。地下水水質的惡化使得本來就相對短缺的地下水資源可利用量越來越少,隨著我國城市化與工業化 進程加快,部分地區地下水污染問題日益突出,給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地下水環境保護工作,不斷加強地下水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工作力度。在過去近10年間我國實施了大批不同精度的地下水環境調查與評價項目,基本摸清了近55萬km2范圍內的地下水水質狀況,掌握了地下水污染的分布范圍和污染特征(郭高軒等,2014年)。自2015年起,國土資源部組織開展了我國首輪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工作,計劃到2015年完成主要區域的地下水污染調查工作,掌握地下水污染狀況。為加大地下水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工作力度,2011年10月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與水利部發布了《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提出要建立地下水污染風險防范體系,建立預警預報標準庫,構建地下水污染預報、應急信息發布和綜合信息社會化服務系統;到2015年要全面建立地下水環境監管體系,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質惡化趨勢;到2020年全面監控典型地下水污染源,重點地區地下水水質明顯改善。2013年2—3月,環境保 護部針對華北平原重點區域(地下水水質異常區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區域),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及河南開展了工業企業廢水排放去向和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排查。2013年4月,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和住建部聯合發布《華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到2015年初步建立華北平原地下水質量和污染源監測網,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狀況。 2地下水環境監管中存在的不足 雖然國家不斷加強環境保護的力度,但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人口的不斷增加。現有的地下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及修復技術等難以滿足地下水環境保護的需求,當前我國地下水污染形勢嚴峻。 2.1地下水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發達國家一般具有專門的地下水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法律法規,如美國《清潔水法》 《超級基金法》和《棕色地塊法》,歐盟《地下水指令》,《英國水資源法》和《地下水管理條例》,荷蘭《水管理基本法》和《地下水法》,日本《水質污染防治法》等。我國日前缺少專項的地下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相關的水環境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其中提出了地下水環境保護的一般原則,但一般把重點放在地下水量方面,也未明確指出地下水環境保護的具體內容和劃分地下水環境保護的責任(羅蘭,2008)。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但對于如何采取措施保護地下水環境、防止地下水污染,如何對以已受污染的地下水進行修復,并未給出具體的規定,使得相關條款實施難度較大。為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刊應急機制,2006年我國發布了《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了環境事件分級、應急組織體系、應急響應機制,應急保障和后期處置等。針對突發地下水污染事件,目前我國尚未頒布專項的應急預案。 2.2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薄弱,缺乏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 1999年,國土資源部與財政部組織實施了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已完成華北平原、長江三角洲、珠江角洲、淮河流域平原區、下遼河平原等重點地區的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國上資源部于2015年開展了我國首輪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工作,2011年,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聯合開展了《全國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工作,計劃用5年時間完成,2010年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立項,該項目將建成含有20445個監測站點的全國地下水監測網,初步實現對全國地下水動態的有效控制。以上工作完成后可為我國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重要的數據支撐。總體上,長期以來我國水環境保護的重點是地表水,地下水環境的監管能力建設相對薄弱,相關工作明顯滯后。 目前我國在地下水環境監管中尚缺乏完善的有關地下水污染場地調查評估標準、治理修復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現行的《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93)發布于1993年,該標準規定的污染物項目數量較少,尤其缺少關鍵性有機污染物指標,難以滿足區域及特定場地地下水污染調查的需求;部分指標限值不合理,需根據我國地下水環境背景值進行相應調整。此外,《地下水質量標準》中推薦采用內梅羅指數法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該方法突出了極大值對水質的影響。 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復治理資金需求巨大,為此,發達國家一般采取基于風險的管理模式,優先處置高風險的污染場地,根據土地利用規劃情況(住宅、商業、工業、農業或娛樂設施用地等)開展風險評估,基于風險管理的模式制定不同管理對策,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目前我國污染場地的風險管理中則更多地關注表層土壤和包氣帶,以往的污染場地監管中也很少考慮地下水污染風險管理,相對于大氣、地表水和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不易察覺,易被忽視。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對水資源需求的不斷增加,因地下水污染而引發的相關問題正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有關地下水污染風險管理的工作亟待加強 。 2.3地下水修復技術支撐能力不強,治理資金缺乏有效保障 我國目前的地下水修復治理技術尚不成熟,多數技術仍處于實驗室模擬研究階段,缺乏工程實踐,技術與裝備研發落后于發達國家。國外在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技術選擇上常通過專家決策系統來篩選最適用的修復技術,并初步建立了較系統的地下水修復技術篩選體系。目前我國缺乏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技術篩選體系,難以滿足當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復工作的需求。此外,當前我國污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治理資金—般來源于各級政府或土地開發商,資金來源有限,資金缺乏成為制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復的—個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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