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就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委員們認為,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對“寧靜”生活環境的需要日益增長,但噪聲污染多發、多樣,日趨嚴重,噪聲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回應了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 竇樹華委員說,草案有四大亮點,一是著力解決監管空白問題,草案增加了噪聲污染防治對象,擴大了法律適用范圍;二是進一步理清部門的職責分工;三是強化源頭防控,完善了相關標準;四是注重發揮公眾參與治理的積極作用。 李銳委員認為,草案對噪聲污染概念的界定不夠全面,不能涵蓋所有干擾他人生活的噪聲污染情形。比如在凌晨或者清早這些安靜時段產生的低頻和振動噪聲,或者在類似于婦幼保健院和其他有靜音要求的單位、部門等噪聲敏感區域產生的聲響,可能分貝未超過排放標準,但也會對他人生產生活造成較大干擾和不利影響。據此,他建議對噪聲污染的概念進一步研究修改。此外,他建議,此次修法應該對安裝震樓器的行為予以關注。 劉修文委員也建議進一步研究完善噪聲污染的概念。如果一個區域內有多個噪聲疊加排放,就單個聲音而言并未超出相關標準,但從區域內總體監測來看已經超標。建議草案對此類噪聲污染加以考慮,并從統籌建設、合理布局等角度進行有效防治。 在執法實踐中,社會生活噪聲的防治工作往往涉及公安、生態環保、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多個部門,不同程度存在協調難度大的情況。李鉞鋒委員建議進一步健全噪聲污染防治執法聯動機制的規定,加大執法過程中的工作協調,從而形成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更大合力。他還建議進一步完善對農村地區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 考慮到近年來一些居民飼養的動物嚴重擾民的情況,白春禮委員建議對居民飼養的動物應當合理管理,避免夜間鳴叫擾民。對于流浪無主動物,可申請公安機關捕獲,交由動物管理機構看管。 王毅委員建議增加規定,對造成噪聲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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