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控制噪聲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鄭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有關規定,近日,鄭州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我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噪聲污染監測劃分、管理防治、投訴處理等工作進行了明確要求。 擴大聲功能區域范圍 推進噪聲源自動監測 根據《通知》,聲功能區劃分及監測點位調整。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市總體功能布局,調整和擴大聲環境功能區域范圍;按照特大城市噪聲監測點位設置規范,結合鄭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劃相關要求,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原有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點位調整;逐步推進對功能區、道路交通及重點環境噪聲源的自動監測。 建成區建筑施工作業 禁用噪聲排放嚴重超標設備 關于建筑噪聲污染防治,《通知》明確,建筑施工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施工現場降噪措施,保證噪聲排放符合國家《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在城市建成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除受特殊地質條件限制外,不得使用噪聲排放嚴重超標的設備。確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間作業。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經證明允許夜間建筑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提前3日向周圍的單位和居民公告。違反相關規定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處。 禁用高噪聲方式攬客 大型社會活動音量不得過大 關于社會噪聲污染防治,《通知》明確,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開展以下行為:商業經營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娛樂、健身、商業宣傳、大型社會活動時,不得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對于長期、穩定性開展的易造成噪音污染的廣場性活動應由廣場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并加強日常監管,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夜間大型車輛運行 避開人員密集區域 關于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通知》要求,重點做好夜間大型車輛監管,合理規劃大型運輸車輛運輸時間及行車路線,行車路線應選擇監控設備齊全、防護措施較好的路段,避開人員密集區域,在大型運輸車輛重點行車的道路,安裝限速、測速設備,并加強對大型車輛運輸人員的教育,對違反規定的大型運輸車輛加大處罰力度。 遭遇噪聲超標 可撥打對應投訴電話 根據國家標準,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白天為55分貝,夜晚為45分貝;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白天為60分貝,夜晚為50分貝;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白天為70分貝,夜晚為55分貝。對環境噪聲超過標準的,市民可撥打電話進行投訴。 工業企業噪聲污染投訴電話12369,建筑工地及生活噪聲污染投訴電話12319,交通噪聲污染投訴電話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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