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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施工噪聲防治不到位或罰五萬元 |
(時間:2017-4-12 9:52:33) |
據介紹,《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自1998年正式頒布以來,這是第二次修訂。本次主要對原條例與上位法存在沖突的相關條款進行修訂,針對實踐工作急需解決的問題進行規范,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的要求,旨在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 珠海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環保條例,按照加大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增加違法成本的精神,對部分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對個別條款的表述作了修改。 比照上位法的規定,珠海對違法處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故意改變或者不按規定提供自動監控數據、未依法建立環境管理臺賬、未按規定設置或者擅自改動排污口及設施、未及時報告環保設施故障等行為,條例相應提高了罰款額度,分別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不等。 修改后條例規定,工業企業或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建設項目,在投入試生產時將不需要辦理試生產審批,但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應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投產。 新條例還對兩項制度進行了修改,一是細化了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濃度控制制度。規定市環保部門根據省政府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珠海環境容量等,制定珠海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按程序報批和備案;二是完善了施工噪聲控制制度。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防治施工期間建筑施工噪聲的責任以及采取的措施。 “建筑施工噪聲擾民是群眾關心的突出環境問題,特別是在主城區香洲較為突出。”珠海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次新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實施噪聲污染防治可被罰款。在條例立法調研過程中,該局走訪了解到建設單位發包時,如明確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期間噪聲防治方案,并通過監理等手段對施工現場和施工設備噪聲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更有利于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借鑒深圳市、西安市的立法經驗,珠海也希望通過增加相關條款和罰則,推動各責任主體落實噪聲防治措施,最終將建筑施工噪聲對廣大市民的影響降到最低,還寧靜的環境于市民。 根據修改后條例第九十六條,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對施工單位和施工設備噪聲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的,或者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安裝、使用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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