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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施工單位要制定噪聲防治方案 |
(時間:2016-12-15 9:49:54) |
今后在珠海,環境違法所付出的成本將極大增加。記者從市人大獲悉,日前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正案(草案)正在向公眾征求意見,其中不少處罰條款均上調了處罰金額,而且有起步金額更是直接翻了25倍,罰款起步價由2000元上調至5萬元。 處罰力度 提高處罰力度的修改條款有7條 據介紹,《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于2008年制定,2009年5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已經有7年。此后,我國先后修訂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也修訂了《環境保護條例》,導致原《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許多內容與上位法發生沖突或者抵觸。此外,《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中有的條文規定顯得過于簡單,缺乏具體的操作性。此次共有20處遭到修改。 針對此前不少市民提出的環境違法成本太低,修正案將違法處罰力度相應加大。光提高處罰力度的修改條款就有7條之多。如修正案將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中,將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罰款起步價翻了25倍。記者看到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項目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滿時,生產負荷達不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要求的,經批準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先按實際生產負荷,進行階段性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生產達到規定負荷后,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企業排放 對重點污染物進行濃度控制 就珠海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修改草案修改相應條款。對企業污染物排放,修改為:“本市對重點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要求,結合本市環境容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本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在批準后十五日內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市環境質量狀況,提請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于環保設施,修改后則明確,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在計劃拆除或閑置環境保護設施前十五日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拆除、閑置。 功能區劃分 部門應科學劃分生態發展區 另外,針對汽車尾氣,修正后明確,申請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業務的機構必須取得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計量認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已經設立的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的機構,沒有與本市依法執行的新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適應的檢測儀器設備的,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經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繼續從事機動車排放檢驗。修正案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劃分禁止開發區、生態發展區、集聚發展區、提升完善區等功能分區,開展生態示范創建工作,逐步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治理噪音 施工單位制定噪聲防治方案 修正案還增加了部分條款。如針對工地噪音問題,修正案增加了內容要求建設單位從源頭控制,“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發包時,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期間建筑施工噪聲防治方案,并對施工現場和施工設備噪聲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設項目的規模、施工現場條件、施工所用機械、作業時間等情況,安裝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 在環境影響評價方面,修正案增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按相關程序制定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補充名錄或環境影響豁免管理名錄,并向社會公開。” 修訂后的《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還增加條款明確珠海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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