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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場所噪音擾民 今后或由城管監管 |
(時間:2016-8-18 9:59:10) |
為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市法制辦對深圳行政審批事項職權依據的法規、規章進行全面清理。擬專項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17項法規以及《深圳市城市雕塑管理規定》等7項規章。并于昨日公布擬修改法規和規章,時間截至9月10日,反饋信息的郵箱為yangl@fzb.sz.gov.cn。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擬明確城管部門對公共場所類社會生活噪聲承擔監管職責。產生噪聲、嚴重干擾周圍環境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管部門對單位處20000元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對高音喇叭噪聲擾民問題,目前的執法中難以對“高音”、“大功率”做出判斷和界定,擬修改認定標準,通過“嚴重影響周圍環境、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來明確執法標準。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擬明確原市城管局管理固定受納場、核發建筑廢棄物臨時受納場地職責劃入市住建局,下設市建筑廢棄物管理辦公室承擔“負責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準運管理”等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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