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幾天前,在浙江省溫州市區松臺廣場上空,不斷回蕩著這句話。在連續幾年交涉無果后,溫州新國光商住廣場的住戶們共同出資26萬元買來“高音炮”,和廣場舞音樂同時播放。一些廣場舞大媽實在受不了,陸續打道回府。 近年來,廣場舞備受健身者青睞,可隨之而來的噪聲擾民也日益突出。如何破解這一難題?很多人在思考,“高音炮”里喊出的話,其實已經給出了答案,但口號易喊,成效難見,其背后的法治問題不容忽視。 生活噪聲污染由警方處置 什么是噪聲污染?根據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而環境噪聲污染,則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溫州市甌海公安分局對2013年有關噪聲的562件警情進行分析,發現86.8%的警情屬于社會生活噪聲引發的報警。按照我國的城市環境噪聲標準,居民住宅區的噪聲,白天不能超過55分貝,夜間應低于45分貝,若超過這個標準,便會對人體產生危害。以居住、學校、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其室內噪聲白天不得高于45分貝,夜間不得高于35分貝。 甌海分局副局長鄭裕軍介紹,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不同社會生活噪聲,由不同機關處理,該法針對社會生活噪聲處理的特殊性,將日常簡單的社會生活噪聲納入公安機關管理。該法明確規定,社會噪聲擾民包括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音量或其他聲音嚴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這四種類型。治安管理處罰法則規定,違法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鄭裕軍表示,一旦接到群眾舉報或者其他方式的投訴,公安機關將會及時出警。出警時,將首先核查是否屬于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的噪聲擾民問題,如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對當事人及時予以勸阻、制止或者予以處罰。 民警趕到現場音量就降低 當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成為群眾投訴的熱點,噪聲背后存在著噪聲污染界定及取證難、城市功能區規劃布局不合理等問題,如何有效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是擺在管理部門面前的難題。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噪聲污染的界定為“超標且擾民”,但社會生活噪音是否超標,現實中很難界定。此外,絕大多數關于噪聲污染的報警都局限于一個特定時間段,過期就無法取證,這就要求時效性較強。 參與處置噪聲污染的民警向記者透露,廣場舞問題,往往群眾報警時音量很大,民警趕到現場時音量就降低了,很難取證,且廣場上往往存在兩個以上團隊,很難集中針對其中某一個團隊進行處置。環保監測站工作人員也反映,現有儀器設備無法實現對開放性場所噪聲的準確檢測,也很難確定監測點。也就是說,如何在開闊區域判定音量數值存在難點。 記者調查還發現,溫州現有手機賣場、餐飲等行業大多租用居民樓一層臨街房進行營業,二層以上為居住用房,這樣的樓層模式難免造成底層噪聲影響居民正常休息和生活,很難防范。 防治噪聲污染立法存不足 “執法環節遇到瓶頸,這說明立法環節存在缺陷!睂<曳Q,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于1997年3月施行至今已有17年,一直沒有修訂過。其中很多規定已不適應當今社會發展需要,如噪聲違法行為定義不科學,范圍偏窄不明確,法律責任不對應、檢測手段和標準不明確等。 近年來,要求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呼聲不絕于耳。2012年全國人代會上,四川省環保廳廳長姜曉亭等39位代表提出議案,要求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建議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2014年全國政協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民進湖北省委副主委唐瑾遞交提案,呼吁修訂已經實施17年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破解城市噪聲污染管理難題! 盡管大法尚未啟動修法程序,不過我國一些城市已開始出臺操作性更強的地方性法規。如《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明確規定:在城市市區范圍內限制使用混凝土攪拌機;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和療養區以及在群眾娛樂、集會等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廣播宣傳車等。 深圳市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中規定:“居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環保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強聲環境管理,組織開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環境噪聲糾紛調解工作”,同時也強調了媒體、業主、物業等在環境噪聲污染治理中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法律專家建議,按照城鎮發展規劃要求,應超前實施建設規劃決策,確定城鎮區塊使用功能,實行“鬧靜分開”;嚴格環評審批,控制生活噪聲污染;嚴格執行現行法律法規,開展商鋪、娛樂場所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保部門應按照噪聲排放標準建立環境監測制度,對任何可能產生噪聲的單位、個人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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