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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唐瑾委員:建立城市噪聲污染防治法 |
(時間:2014-3-6 11:01:33) |
近年來,城市噪聲越來越多,噪聲污染越來越嚴重,防治噪聲污染已成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難題,尤其在大中城市更為突出。公眾市民深受其害,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民生大問題,也是當前人們談論最多,最頭疼、最無奈、最鬧心的話題。過去的噪聲污染多是工業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現在更增加了建筑施工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 1996年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并于1997年3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有18年,一直沒有修訂過。2011年初,環保部、國家發改委、科技部等11個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的指導意見》,對指導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落實力度與地域遠遠不夠。 本提案人將廣大民眾對噪聲污染防治的心聲匯集在這件提案里,最大的愿望是噪聲污染問題能得到依法治理和解決,為建設美麗中國的美麗城市盡上綿薄之力。 一、噪聲污染防治面臨諸多問題,噪聲擾民日益突出 1.噪聲污染防治法規不健全。隨著改革開放經濟形勢的發展,全國各地城市大搞開發,擴展區域、城市建筑工地隨處可見,城市管理亟需依法改進、規范與加強。1996年我國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很多規定已不適應當今形勢發展的需要,如:噪聲防治違法行為定義不科學,范圍偏窄不明確,法律責任不對應等;有些規定不符合當今實際,缺乏可操作性,缺乏解決現在城市各種噪聲污染嚴重問題的針對性與實用性條款,使得近年來噪聲污染防治很難依法解決。 2. 噪聲污染防治面臨三大難。由于噪聲污染防治法規不健全,管理部門、單位、公眾長期以來對噪聲污染防治總是面臨投訴、執法和訴訟三大難。原因有四:一是噪音分貝值很難準確檢測,處罰少證據;二是各地管理部門對于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不盡相同,公眾很難維權;三是執法部門缺乏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強制執法權,執法阻礙重重;四是撥打“110”也不能解決問題。 3.城市建筑施工、房屋裝修噪聲等污染嚴重。全國大中小城市規模迅速擴展,轟轟作響的建筑工地、施工聲、卡車吊車的轟隆聲、干活人的喧嘩聲,下貨的嘩啦聲,不管是白天還是夜晚,總是耳邊不絕;還有無論是單位的辦公樓裝修還是私家新房子裝修或舊房子改裝,電鉆聲、敲墻聲,幾乎人人都遭遇過,無處不在的噪聲成了人們無法擺脫的煩惱,城市管理頑癥 4.廣場舞噪聲污染日益擾民。近年來全國各地流行“廣場舞”。只要哪個單位或大樓旁邊有空地,每天下午5點左右,就會被廣場舞人群占領,大音響立刻傳遍四周。大多廣場舞場地離小區、校舍和單位宿舍樓很近。擾得四周住戶心神不寧,夜晚難入睡,學生無法靜心讀書復習做作業。更叫人心煩的是同一首舞曲反復放,天天放,甚至年年放,叫人聽得心里煩躁發膩,神經緊張,頭皮發麻。 5.店鋪商家開張和招徠生意的高音喇叭聲擾民擾單位。日常生活中,每逢酒店飯館、店鋪商家開張,必用高音喇叭放最高音量的音響,且一放就是一上午或一天,吵得周邊單位的人無法安靜上班的事實比比皆是。很多店鋪商家為招徠生意,隨意大放高音量音響。在一些中小城市,酒店、飯館或店鋪開張常常是鞭炮音響一齊放,吵得周邊單位、居民不堪忍受。 二、噪聲污染防治的建議與對策 1.盡快修改完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現行“噪聲防治法”頒布至今已有18年,有些條款已過時,不適應現在的城市發展與管理,國家環境保護部應加快對已經啟動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調研論證工作,借鑒地方已出臺的對噪聲污染防治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同時學習參考國外先進的城市管理與噪聲污染防治經驗,盡快將修改完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提上工作日程。使長期以來困擾公眾的噪聲污染防治有法可依,依法防治,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的噪聲污染防治。 2.制定噪聲污染防治法規。針對城市各類噪聲污染防治問題,政府有關部委要牽頭聯合相關部門制定噪聲污染防治相對統一法規。主要包括:對城市夜間施工要實施嚴格的審批管理制度與追責規定,限制夜間在住戶集中區域、生活小區、校舍等周邊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對違規施工單位要依法追責,并加以經濟懲罰;明文禁止街道店鋪商家在室外使用高音音響器材招攬顧客和開張慶賀;嚴禁夜晚在住家附近的公共場地擺設露天卡拉OK,放高音喇叭,吵擾住戶與學生讀書學習;對城市室內裝修作業應有明確規定,嚴格限制周末雙休日、下午5點以后和白天午休時段進行住房室內裝修;對敏感區內的文體活動和室內娛樂活動聲響要嚴加控制與管理。 3.制定城市廣場舞管理規則。面對廣場舞的高音音響樂曲聲隨處擾民問題,有必要制定相應法規或管理規則,對其加以限制、管理。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應通過調研梳理公眾對廣場舞反映的主要擾民問題,盡快制定出臺廣場舞管理規則;明文禁止在街頭、單位近旁的空曠場地任意大聲放音樂或舞曲,要求盡量選擇遠離住戶和小區的地方放音響和跳舞;明確規定新建小區必須設計建有離房屋有一定距離的公共場地,規定房地產商、物業、業主承擔環境噪音污染治理中的經濟責任;規定廣場舞時間、地點和場地距離,以不吵擾他人不影響住戶休息為原則。 4.健全完善噪聲監測、管理和執法手段。政府出面牽頭將有關部門的執法權進行合理有效整合,明確職責,解決噪聲污染多頭管理多頭執法沒一頭管住的難題;從法律上建立環保、城管與公安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給予執法人員對環境噪聲污染的強制執法權,提高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為公眾噪音污染維權提供法律保障。 5.聯動社區街道基層組織,對噪聲污染進行綜合管理整治。一是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物業管理機構的基層組織作用,加大行政處罰效率,建立多層次的噪聲防治或糾紛調解體系,明確基層組織在環境噪音污染治理中的監管權和應承擔的責任;二是“形成有序、有效的公眾參與機制,提高自行管理和治理噪聲污染的責任;三是加強對噪聲排放源的監督管理,從源頭上嚴加控制監管噪聲污染的產生。四是新聞媒體應積極配合,發揮社會輿論監管作用,廣泛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和噪聲擾民違法的宣傳教育;五是倡導全社會營造靜者得靜,鬧者得鬧,各得其所的社會安寧穩定和諧環境。 6.合理規劃城市建設,增加完善公共活動場所。政府在新的城市規劃建設中應明文規定,根據人口的多少,社區的大小,必須預留空地建造合理適用的公共活動場所;各地方政府結合市民的需求,應在公園或廣場辟出專門的文體活動區域或場所、廣場舞場地應遠離小區或公眾居住處,做到健身不擾民;政府部門對已建成的活動場地或設施進行改造或升級,以滿足公眾的多樣化需求,解決公共活動場地不夠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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