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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實施17年難管新型噪聲 |
(時間:2014-3-5 15:00:29) |
小區為防打陀螺,無奈在廣場地面鉆了近2000個小洞;居民在廣場地上寫標語抗議打陀螺擾民;廣場舞音量過大引糾紛,釀成蔡甸一起傷人案……這些極端案例時常見諸報端,罪魁禍首都是惱人的噪音。 “霧霾越來越引起關注,其實噪聲污染也非常嚴重,不可忽視。”昨日,全國政協委員、民進湖北省委副主委唐瑾遞交提案,呼吁修訂已經實施了1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依法破解城市噪聲污染管理難題。 現狀:施工聲廣場舞聲不絕于耳 “無處不在的噪聲,已成為人們無法擺脫的煩惱。”唐瑾說,過去的噪聲污染多是工業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現在更增加了建筑施工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比如,轟轟作響的建筑工地,施工聲、卡車吊車的轟隆聲、干活人的喧嘩聲、下貨的嘩啦聲,不管白天夜晚,總是耳邊不絕。還有新房裝修或舊房子改造,電鉆聲、敲墻聲,幾乎人人都遭遇過。 “最近兩年人們議論更多的是廣場舞噪聲。”唐瑾說,近年來全國各地流行廣場舞,只要有空地,每天傍晚,就會被廣場舞人群占領,巨大的音樂聲傳遍四周,擾得四周住戶心神不寧,學生無法靜心做作業。 記者采訪了多位代表委員,都表示曾被廣場舞的音樂困擾。“最讓人受不了的是同一首舞曲反復放,天天放,甚至年年放,叫人聽得心里煩躁發膩,神經緊張,頭皮發麻。” 難題:17年前法規難管住新型噪聲 唐瑾調研發現,由于噪聲污染防治法規不健全,管理部門、單位、公眾長期以來對噪聲污染防治總是面臨投訴、執法和訴訟“三大難”。 她分析原因有四:噪音分貝值很難準確檢測,處罰少證據;各地管理部門規定不盡相同;執法部門缺乏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強制執法權,執法阻礙重重;撥打“110”也難以解決問題。 唐瑾認為,其根源是噪聲污染防治法規不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正式施行,至今已有17年,一直沒有修訂過。其中很多規定已不適應當今社會發展的需要,如:噪聲違法行為定義不科學,范圍偏窄不明確,法律責任不對應等;有些規定不符合當今實際,缺乏可操作性,缺乏解決現在城市各種噪聲污染嚴重問題的針對性與實用性條款。 提案:早日修訂完善現行噪聲防治法 唐瑾建議,應盡快修改完善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同時,針對城市各類噪聲污染防治問題,政府應制定噪聲污染防治相對統一法規。主要包括:對城市夜間施工要實施嚴格的審批管理制度與追責規定,限制夜間在住戶集中區域、生活小區、校舍等周邊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禁止街道店鋪商家在室外使用高音音響器材招攬顧客;嚴禁夜晚在住宅區附近擺設露天卡拉OK;嚴格限制雙休日、晚上和白天午休時段進行室內裝修;對敏感區內的文體活動和室內娛樂活動聲響要嚴控與管理等。 她還建議,面對廣場舞的高音音響樂曲聲隨處擾民問題,有必要制定相應法規或管理規則,對其加以限制、管理。“明文禁止在街頭、單位近旁的空曠場地任意大聲放音樂或舞曲,要求盡量選擇遠離住戶和小區的地方放音響和跳舞;明確規定新建小區必須設計建有離房屋有一定距離的公共場地,規定房地產商、物業、業主承擔環境噪音污染治理中的經濟責任。” 建議:噪音污染應明確一個部門主管 全國人大代表、十堰市丹江口市丹趙路辦事處茅臘坪村村民辛喜玉也認為修訂法律有必要。她說,現行法規對一些新型的社會噪聲污染,比如燃放煙花爆竹噪聲、紅白喜事噪聲等沒有規定。她呼吁重新界定噪聲“擾民”標準;增加對農村聲環境管理的規定;在法律責任中對罰款額度做出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合伙人蔡學恩說,噪聲污染防治法頒布的時間較長,不少規定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噪聲污染防治多頭管理成了空頭管理。 他建議,整合噪聲污染防治執法的職能、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責任主體,避免出現問題“板子打不到人”。“希望從法律上建立環保、城管與公安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給予執法人員對環境噪聲污染的強制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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