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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環保局通報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
(時間:2018-6-5 8:31:58) |
近年來,市縣兩級環保部門不斷加強環境治理全過程監管,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特別是今年來嚴厲查處了一批具有典型意義的環境違法案件,有力震懾了違法排污企業。現將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 漢壽興榮再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執行“三同時”政策案 根據群眾投訴舉報,漢壽縣環保局于2017年12月14日對漢壽興榮再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公司年產10000噸塑料粒子生產線建設項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未建成、未驗收,主體工程投入生產使用。漢壽縣環保局于2017年12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漢環罰告字〔2017〕 40號)履行了告知義務;2018年1月30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50000元。 ● 湖南新長山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未配套污染防治設施案 3月20日,漢壽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湖南新長山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調查時發現,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乳油勾兌車間及液體包裝車間揮發性有機廢氣收集處理不規范,原輔料攪拌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無組織排放;雨污分流措施不到位,乳油車間清洗廢水雨污未分流。漢壽縣環保局于4月27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漢環罰告字〔2018〕04號)履行了告知義務;5月23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20000元。 ● 常德市裕達鹵堿化工有限公司私設暗管案 3月16日,津市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常德市裕達鹵堿化工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雖未生產,但在車間母液及清洗廢水收集池發現有一排口(暗管),且有明顯排水痕跡,排放的母液進入車間內下水道口,經雨水排口外排。津市市環保局依法責令該公司立即停產,處以10萬元罰款,并將相關負責人移交公安部門。 ● 湖南漢晶瑞氨基酸有限公司私設暗管案 3月9日,津市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湖南漢晶瑞氨基酸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進行生產安裝調試,有一管道繞廠區外圍山腳數百米接入鄰廠(湖南天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冷卻水排口。津市市環保局依法責令該公司立即停產,處以10萬元罰款,并將相關負責人移交公安部門。 ● 湖南大康國際農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澧縣平安牲畜養殖場未配套污染防治設施案 4月18日,澧縣環境監察大隊行政執法人員對湖南大康國際農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澧縣平安牲畜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養殖場部分畜禽養殖廢棄物直接排放。4月22日,澧縣環保局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澧環罰告字〔2018〕15號)履行了告知義務;5月3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立即整改,并處罰款60000元。 ● 澧縣華城環保建材有限公司閑置污染防治設施案 3月28日,澧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華城環保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常生產,但脫硫除塵設施未運行。澧縣環保局于4月2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澧環罰告字〔2018〕6號)履行了告知義務;4月9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確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同時處罰款10萬元,并將案卷移交公安部門追究相關負責人行政責任。 ● 澧縣榮達膨潤土有限公司未配套污染防治設施案 4月9日,澧縣環境監察大隊行政執法人員在澧縣榮達膨潤土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的膨潤土生產線未建設環境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產生的粉塵直接排放在空氣中。澧縣環保局于5月3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澧環罰告字〔2018〕29號)履行了告知義務;5月15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按要求建設配套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并處罰款10萬元。 ● 澧縣騰達膨潤土有限責任公司未配套污染防治設施案 4月9日,澧縣環境監察大隊行政執法人員在日常監察中發現,澧縣騰達膨潤土有限責任公司烘干筒沒有建設脫硫除塵設施,直接排放大氣污染物。澧縣環保局于4月27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澧環罰告字〔2018〕20號)履行了告知義務;5月15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確保各項污染物長期穩定達標排放,并處罰款10萬元。 ● 澧縣裕隆化工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4月9日,澧縣環境監察大隊行政執法人員在澧縣裕隆化工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的膨潤土生產線脫硫除塵防治設施未正常運行。澧縣環保局于5月3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澧環罰告字〔2018〕26號)履行了告知義務;5月15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并處罰款10萬元。 ● 澧縣碼頭鋪鎮小華巖廠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案 3月21日,澧縣環境監察大隊行政執法人員協同常德市“環湖利劍”巡視組對澧縣碼頭鋪鎮小華巖廠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和批準即開工建設。澧縣環保局于5月3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澧環罰告字〔2018〕32號)履行了告知義務;5月15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該廠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停止建設,并處罰款22萬元。 ● 湖南常盛玻璃有限公司廢氣超標排放案 3月23日,臨澧縣環保局對湖南常盛玻璃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在該公司正常生產情況下,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對其廢氣總排放口進行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中氮氧化物濃度、二氧化硫濃度、顆粒物濃度均超過《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3-2011)規定的標準限值。臨澧縣環保局于4月8日以《臨澧縣環保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臨環罰告字〔2018〕08號)履行了告知義務;4月16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20萬元。 ● 臨澧縣洪晟砂石場未配套污染防治設施案 3月19日,臨澧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臨澧縣洪晟砂石場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場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驗收,主體工程投入生產。臨澧縣環保局于4月1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臨環罰告字〔2018〕013號)履行了告知義務;4月18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20萬元。 ● 臨澧縣萬福沙石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3月19日,臨澧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臨澧縣萬福沙石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洗沙場并投入生產。臨澧縣環保局于4月1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臨環罰告字〔2018〕012號)履行了告知義務;4月16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24萬元。 ● 臨澧宏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閑置廢氣處理設施、廢水超標排放案 2017年12月19日,臨澧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臨澧宏鑫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除塵脫硫循環水處理設施處、循環水池內水的PH值為1-2之間,存在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的行為。臨澧縣環境監測站對該公司排放的廢氣進行了監測,監測結果顯示,二氧化硫濃度超過國家標準的3倍。同時,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廠區北側有排放口向澧水河排水。常德市環境監測站對該公司入澧水河的排水進行了取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入澧水河的排水中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分別超過國家標準的156.8倍、60.3倍。臨澧縣環保局于2018年1月1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臨環罰告字〔2017〕063號)履行了告知義務;1月18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24.1825萬元。 ● 臨澧縣鑫澧實業有限公司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案 2017年12月21日,臨澧縣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對臨澧縣鑫澧實業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公司貯存磷砷渣的壓濾車間、鎳渣倉庫未設置危險標志,鎳渣倉庫內磷砷渣與鎳渣、脫硫石膏混合貯存,貯存磷砷渣的壓濾車間、鎳渣倉庫未采取防雨、防漏措施造成磷砷渣隨積水流出倉庫外。臨澧縣環保局于2018年1月2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臨環罰告字〔2017〕062號)履行了告知義務;1月18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合計處罰15萬元。 ● 石門縣子良鄉永國家庭農場畜禽廢棄物污染環境案 2月22日,石門縣環保局環境執法人員對石門縣子良鄉永國家庭農場進行現場監察時發現,該農場在養殖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污染了環境。石門縣環保局于5月7日向該農場送達《石門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石環罰告字〔2018〕7號)履行了告知義務;5月16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40000元。 ● 石門縣伍繼輝養豬廠畜禽廢棄物污染環境案 石門縣環保局環境執法人員于2017年11月9日對石門縣伍繼輝養豬廠進行現場監察,發現該廠在養殖過程中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排放、輸送養殖污水。石門縣環保局于2018年1月10日向其送達《石門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石環罰告字〔2018〕3號)履行了告知義務;1月22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50000元。 ● 石門共惠農牧有限公司畜禽廢棄物污染環境案 2017年12月1日,石門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石門共惠農牧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將干糞裝袋后運往廠區內后山露天堆放,養殖污水經三級沉淀后抽往后山進行灌溉,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部分污水滲出至廠區外溪溝。當天,石門縣環保局環境監測人員在該公司廠區外溪溝進行了污水采樣,經監測分析,溪溝水中的氨氮、化學需氧量、總磷均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溪溝水質為劣五類。石門縣環保局于2018年1月9日以《石門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石環罰告字〔2018〕2號)履行了告知義務;1月23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20000元。 ● 桃源縣恒通造紙廠私設暗管案 4月18日,桃源縣環保局對桃源縣恒通造紙廠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廠在生產廢水收集池處私自設置1根管道,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引出,并用清潔水稀釋后直接排放至廁所,然后進入城鎮下水道。桃源縣環保局于4月2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桃環罰告字〔2018〕13號)履行了告知義務;5月4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10萬元,并將案卷移交公安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 桃源縣誠信建材廠廢氣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案 4月2日,桃源縣環保局對桃源縣誠信建材廠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廠違反操作規程使用廢氣處理設施,脫硫設施運行時不及時加堿,處理液脫硫水呈中性,致使該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桃源縣環保局于4月2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桃環罰告字〔2018〕14號)履行了告知義務;5月4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10萬元。 ● 桃源縣儲昌勇紙箱廠廢水超標排放案 根據群眾舉報,4月16日,桃源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桃源縣儲昌勇紙箱廠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廠外排口廢水的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標。桃源縣環保局于5月7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桃環罰告字〔2018〕16號)履行了告知義務;5月15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10萬元。 ● 桃源縣大碼頭貨物裝卸有限責任公司堆場圍欄設置不規范、廢水超標排放案 3月17日,桃源縣環保局對桃源縣大碼頭貨物裝卸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公司暫存的碎石堆場未設置不低于堆場高度的圍擋;所排廢水懸浮物、化學需氧量超標。桃源縣環保局于3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桃環罰告字〔2018〕5號)履行了告知義務;4月12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50000元。 ● 常德市德山街砂石有限公司物料堆場未采取措施降低污染案 常德市環保局于2017年10月11日對常德市德山街砂石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砂石堆場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也未采取密閉、圍檔等有效的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2017年10月20日,市環保局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常武環改〔2017〕44號),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完成建設項目驗收;2017年11月2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常武環改〔2017〕45號),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18年1月31日,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常環罰告字〔2018〕1號)履行了告知義務;2018年3月30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50000元。 ● 常德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常德市環保局武陵分局于2017年10月11日對常德恒基建材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自2015年建成、2016年3月投產以來,一直未辦理環保“三同時”驗收手續。2017年11月20日,常德市環保局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常武環改字〔2017〕46號),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2018年1月31日,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常環罰告字〔2018〕2號)履行了告知義務;2018年3月30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30萬元。 ● 津市市新洲鎮坤源環保磚廠未批先建案 津市市環保局執法人員于2017年11月14日對津市市新洲鎮坤源環保磚廠進行了現場檢查,該廠雖未生產,但在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建成3套隧道窯、1套除塵脫硫系統、防雨頂棚。津市市環保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該廠立即停產并處以50000元罰款。 ● 西湖管理區東旺磚瓦廠閑置廢氣處理設施案 2017年7月18日,省環保廳對西湖管理區東旺磚瓦廠進行巡查時發現,該廠正處于生產狀態,但脫硫塔應急通道開啟,隧道煙氣未經脫硫塔處理,煙氣直接外排。2017年7月19日,西湖管理區環保局對該廠下達了《常德市西湖管理區環境保護局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西環停決〔2017〕1號);2018年1月15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廠處罰10萬元。 ● 常德市興隆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防治污染設施案 2017年11月22日21時,鼎城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常德市興隆建材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公司脫硫噴淋系統循環水池內用水表象異常,經PH試紙檢測呈紅黃色,對比PH值在4-5之間,即定義噴淋脫硫用水未按技術規范加鈉堿脫硫劑,同時治污設施運行臺賬、加堿記錄從2017年10月9日以后為空白,堿存放間積塵較厚,未見近期使用跡象,不正常運行大氣防治污染設施。鼎城區環保局于2017年11月23日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常鼎環責改字〔2017〕66號);2017年12月7日告知其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2017年12月29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13萬元。 ● 汪學文非法傾倒不明液體案 1月18日,澧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行政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澧縣夢溪鎮三元宮村二組有人傾倒不明液體。澧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行政執法人員和澧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立即趕到現場,對該事件進行調查取證和現場取樣。澧縣環境監測站對廢水樣品進行了分析,監測結果顯示:三個樣品的PH值分別為1.81、1.85、1.95。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GB 5085.1—2007鑒別標準,PH≤2.0屬于危險廢物。澧縣環保局于1月1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澧環罰告字〔2018〕3號)履行了告知義務;1月26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清除傾倒的污染物,消除污染,并處罰款1萬元,移交公安部門刑事調查。 ● 石門縣鑫長城瀝青攪拌廠未批先建案 1月30日,石門縣環保局環境執法人員對石門縣鑫長城瀝青攪拌廠進行現場監察時發現,該廠在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前提下,于2017年3月開工建設瀝青攪拌廠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已基本完成。石門縣環保局于2月9日向該廠送達《石門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石環罰告字〔2018〕5號)履行了告知義務;3月1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廠處罰21600元。 ● 湖南磊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有效控制粉塵污染案 3月17日,桃源縣環保局對湖南磊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公司干化車間在生產過程中布袋除塵器的布袋損壞,導致部分廢氣未經處理無組織排放;門窗沒有關閉,導致車間粉塵無組織排放。桃源縣環保局于3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桃環罰告字〔2018〕4號)履行了告知義務;4月12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20000元。 ● 桃源縣鑫達砂石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物料堆場未進行覆蓋案 桃源縣環保局于3月20日和26日對桃源縣鑫達砂石開發經營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公司碎石堆場未設置不低于堆場高度的圍擋,也未進行覆蓋。桃源縣環保局于3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桃環罰告字〔2018〕10號)履行了告知義務;4月12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20000元。 ● 武陵區聯眾廣告設計制作服務中心危險廢物存放不規范案 5月11日,常德市環保局武陵分局對武陵區聯眾廣告設計制作服務中心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中心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沒有收集、儲存危險廢物暫存間。5月14日,常德市環保局武陵分局依法向該中心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常環責改字〔2018〕16號),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同時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常環罰告字〔2018〕14號)履行了告知義務;5月21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罰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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