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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環保局通報2018年第一季度典型環境違法案例 |
(時間:2018-5-28 10:33:58) |
2018年第一季度,中山市環境保護局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監管力度,深入推進污染防治攻堅戰,嚴格執法,查辦了一批環境違法案件,對各類環境違法案件共作出行政處罰251宗,處罰金額達1689.5萬元。現將其中五個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通報: ●案例一:中山市海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通過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行政處罰案 2017年9月11日,中山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人員對中山市海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滾鍍車間生產過程中產生烘干廢氣和酸霧廢氣,烘干廢氣治理設施中的噴淋水泵和酸霧廢氣治理設施中的噴淋塔噴淋裝置均未啟動,致使烘干廢氣和酸霧廢氣均未經處理直接外排。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關于禁止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中山市環境保護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恢復廢氣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并處罰款十二萬元。 ●案例二:中山市奧凌電器有限公司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行政處罰案 2017年10月23日,中山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人員對中山市奧凌電器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從事家用電冰箱生產,有發泡有機廢氣、焊接廢氣產生和排放,未配套廢氣治理設施。該公司在未申領排污許可證情形下,于2013年底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排放發泡有機廢氣、焊接廢氣。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關于“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中山市環境保護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并處罰款二十三萬元。 ●案例三:中山市樂瑞嬰童用品有限公司項目未經驗收合格,項目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使用行政處罰案 2017年11月3日,中山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人員對中山市樂瑞嬰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嬰童制品搬遷合并項目環評文件于2014年經批準,該項目需配套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合格,該公司于2006年將該項目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從事童車、童床、嬰兒手推車等嬰童用品加工生產。該公司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關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中山市環境保護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辦理該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并處罰款四十六萬元。 ●案例四:中山市國興旺實業有限公司從污染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行政處罰案 2017年9月28日,中山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人員對中山市國興旺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噴馬騮工藝產生紅色高錳酸鉀廢水,高錳酸鉀廢水收集池連通該公司廢水收集池的管道堵塞,導致未經處理的高錳酸鉀廢水直接溢出外排到廠外的大業東路。該公司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關于禁止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規定。中山市環境保護局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通過非核定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并處罰款十萬元。同時,中山市環保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案例五:中山市大涌鎮國城制衣洗水廠不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行政處罰案 2017年9月11日,中山市環保局環境監察人員對中山市大涌鎮國城制衣洗水廠廢水排放口外排的生產廢水進行現場采樣,監測結果顯示,該廠排放的廢水中CODcr濃度為62mg/L,超過了該廠持有的《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中規定的標準限值的0.24倍。該廠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關于禁止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規定。中山市環境保護局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廠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并處罰款十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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