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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環保廳通報5起大氣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
(時間:2017-12-22 8:40:12) |
省環保廳自10月以來持續開展“藍天利劍”專項執法行動,目前已查處一批涉氣方面的環境違法行為。今天,省環保廳通報了其中5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為進一步改善特護期長株潭空氣質量,省環保廳從今年10月至次年3月開展為期5個月的“藍天利劍”專項執法行動,采用地市自查和異地交叉檢查方式。自10月起,長株潭三市環保局對涉氣型工業企業開展地毯式突擊執法檢查。省環保廳每月不定期組織省內執法骨干赴長株潭開展交叉檢查,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嚴重污染環境的散亂污企業一律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關閉;對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偷排、超標排放的,一律嚴肅查處;對適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 據介紹,11月,長株潭三市“藍天利劍”行動自查期間,三市共處罰案件118起,其中按日計罰2起,移送拘留8起,查封扣押7起,限產停產2起,移送涉嫌犯罪2起。11月中旬,省環保廳組織常德、衡陽、岳陽的執法骨干對長株潭工業企業開展了為期一周的交叉檢查,共檢查企業95家,發現30家涉嫌存在涉氣方面的環境違法行為,其中涉嫌廢氣直排和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3家,燃煤等原輔料露天堆放、手續不全等其他環境違法問題27家,均已交辦屬地環保部門依法查處。截至目前,已立案查處16家,移送行政拘留2起,啟動按日計罰1起。 12月中上旬,省環保廳組織郴州、益陽、邵陽的執法骨干對長株潭工業企業開展了第二次交叉檢查,共檢查企業101家,發現36家涉嫌存在涉氣方面的環境違法行為,目前已移交地方調查核實處理。 今天,省環保廳通報5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分別是湘潭正邦飼料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移送拘留案件、湘潭縣裕川塑膠有限公司被責令停止生產拒不執行且廢氣直排移送行政拘留案件、長沙開成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廢氣超標處罰案件、翔銘廣告大市場內一無名廣告加工部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案件、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揚塵大氣污染處罰案件。 附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湘潭正邦飼料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移送拘留案件 2017年11月17日,藍天利劍大氣污染專項檢查組對湘潭正邦飼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2噸生物質鍋爐污染防治設施未正常使用,鍋爐廢氣呈黑色。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經湘鄉市環保局集體研究決定:1、責令湘潭正邦飼料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對湘潭正邦飼料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為處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的罰款。3、對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任人胡某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目前,該案件處罰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案例二:湘潭縣裕川塑膠有限公司被責令停止生產拒不執行,且廢氣直排移送行政拘留案件 2017年11月15日,湘潭縣環保局執法人員與“藍天利劍”行動執法人員對湘潭縣裕川塑膠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場地為租賃湘潭縣東凌彩印有限公司一間閑置廠房從事塑料薄膜的生產、銷售,年設計產能為3000噸,主要原輔材料為聚乙烯樹脂、聚丙烯樹脂、防粘爽滑料等,2017年2月9日,我局對該公司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處罰(潭縣環罰字[2017]09號),并責令該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前,不得擅自開工生產。 11月15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生產現場正在進行塑料薄膜的生產,且無污染防治設施,廢氣直排入外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3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第1款,湘潭縣環保局擬對直接負責人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人民幣20萬元整。11月20日,湘潭縣環保局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潭縣環罰告字[2017]第126號)。目前正在申辯陳述階段,下一步,湘潭縣環保局將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三:長沙開成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廢氣超標處罰案件 2017年9月,岳麓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長沙開成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并委派長沙華澤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氣進行采樣檢測。2017年9月30日檢測報告顯示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的瀝青煙排放濃度為152 mg/m3,超過國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表2中二級標準(75 mg/m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17年10月13日,岳麓區環保局對長沙開成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岳環罰字〔2017〕76號),處罰款人民幣拾萬元整。 案例四:翔銘廣告大市場內一無名廣告加工部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案件 2017年10月12日,芙蓉區環保局環境執法人員在對長沙市芙蓉區遠大二路翔銘廣告大市場D5棟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廠在廠房內進行噴漆作業時,未采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廢氣直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2017年10月12日芙蓉區環保局對萬良(長沙市芙蓉區無名廣告加工部經營戶)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長芙環改字〔2017〕657號),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以書面形式報告改正情況。目前已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2萬元。 案例五: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揚塵大氣污染處罰案件 2017年11月7日,湘潭市環保局聯合高新分局執法人員對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湘潭市2017年大氣污染特護期“藍天利劍”專項行動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裝袋車間有無組織排放粉塵,全廠環境管理不到位,運輸生產過程中揚塵現象排放嚴重。 2017年11月13日,市環保局高新分局對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湖南恒宇建材有限公司裝袋車間未采取圍擋、密閉等措施防止揚塵,無組織排放粉塵嚴重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高新分局于11月20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環罰決字【2017】54號),處以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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