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天津市環保局獲悉,今年1月,全市環保系統共出動執法人員5202人次,檢查企業點位1982家次,立案153起,下達責令改正決定110起;下達行政處罰決定143起,有效地打擊和震懾了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現對1月份十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轉移危險廢物案 2016年11月14日,濱海新區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發現該單位未經市環保局批準擅自將屬于危險廢物的廢催化劑汞觸媒轉移給貴州省銅仁市鴻發含汞產品處置有限公司進行處置。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的規定,2017年1月9日,濱海新區環境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處罰款6萬元。 二、天津五洲日晟石業有限公司使用的燃煤鍋爐向大氣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案 2016年12月8日,寶坻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五洲日晟石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該單位燃煤鍋爐煙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了監測。經監測,該公司所使用的燃煤鍋爐煙塵濃度為255mg/m3,超過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規定的排放限值30mg/m3。 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規定,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2016年12月23日,寶坻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17年1月20日,寶坻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處罰款85萬元。 三、明廷呈經營的大三元大眾洗浴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入使用案 2016年12月12日,津南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明廷呈經營的大三元大眾洗浴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洗浴所用燃煤鍋爐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入使用。 上述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據《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津南區環保局于2016年12月27日對該洗浴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責令大三元大眾洗浴的燃煤鍋爐停止使用,同時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違法排污行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查封、扣押;已造成嚴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查封、扣押。”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津南區環保局于2017年1月17日決定對該當事人經營的大三元大眾洗浴燃煤鍋爐實施查封,查封期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2月15日。 四、天津市鑫盛靜電噴涂有限公司利用滲坑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廢水案 2017年1月9日,津南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鑫盛靜電噴涂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利用滲坑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七項的規定,津南區環保局于2017年1月17日對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一周內采取治理措施,清除污染,同時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查封、扣押;已造成嚴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查封、扣押。”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津南區環保局于2017年1月16日決定對該單位生產車間的生產設備實施查封,查封期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2月15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中第一條第五項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中第十五條第三項中規定“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屬于有毒物質,認定該單位違法行為屬“嚴重污染環境”。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環發〔2007〕78號)中第三條的規定,津南區環保局于2017年1月18日將此案件移送至公安津南分局。 五、張俊民經營的天津市寶坻區金佳興鋼木門加工廠鋼木門加工項目未驗先投案 2016年12月29日,寶坻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寶坻區新開口鎮后六家口村張俊民經營的天津市寶坻區金佳興鋼木門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廠鋼木門加工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7年1月26日,寶坻區環保局對該廠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停止生產,并處罰款7萬元。 六、天津遠東泵業有限公司建設項目未報批環保手續擅自投入生產案 2016年11月25日,東麗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遠東泵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單位未辦理相關環保手續擅自投入生產。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以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東麗區環保局責令該單位停止生產,并于2017年1月3日對該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并處罰款1萬元。 七、天津市小不點堅果食品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16年12月5日,靜海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小不點堅果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于2016年12月5日、2016年12月19日對該單位法定代表人進行調查詢問。經查,該單位正在使用的兩臺燃煤煮鍋大灶在連接除塵脫硫設施中有旁路(另一排氣管路),產生的部分煙氣經旁路排氣管直接外排,且配套的脫硫設施因堿液脫硫循環水泵損壞未運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靜海區環保局于2017年1月17日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17年1月22日,公安靜海分局對該案件受案調查。 八、天津建工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未辦理夜間施工審批手續,夜間施工噪音擾民案 2016年11月14日23時39分,群眾投訴“南開區英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慧翔職專地塊項目夜間施工擾民”。南開區環保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后,立即對該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單位未辦理慧翔職專地塊項目夜間施工審批手續,超時限施工作業,噪音擾民。監測人員對現場的施工噪聲進行了現場監測。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南開區環保局于11月15日對南開區英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慧翔職專地塊項目夜間施工擾民進行立案處理,于12月16日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以上行為,并于2017年1月12日對天津建工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處罰款1萬元。 九、天津市通益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案 2016年12月26日,寧河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天津市寧河區東棘坨鎮衛星南路韓玉貴經營的天津市通益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單位散熱器生產項目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建設,主體工程即擅自投入生產。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2017年1月19日,寧河區環保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單位停止生產,并處罰款5萬元。 十、天津市英坦圣紙制品有限責任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16年12月23日武清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天津市英坦圣紙制品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單位建有4噸燃煤鍋爐一臺,環境監測人員對該單位4噸燃煤鍋爐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現場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單位4噸燃煤鍋爐排放的煙塵濃度為172mg/m3,超過了《天津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排放濃度限值4.7倍。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2017年1月23日,武清區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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