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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嚴格按照環評處理廢水 應該如何處理? |
(時間:2019-11-18 15:24:31) |
【問題】一個企業環評已批復,也已驗收,環評批的廢水處理后進入電廠的冷卻系統,而該企業為節省成本,將處理后的廢水作為沖洗廁所和打掃衛生用,而后進入城市管網,沒有排入外環境。請問能否處罰和移交公安部門。 【解答】環境影響評價為企業建設項目的準入門檻,對于企業的排污管理有著基礎性的重要意義,需要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必須具備“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等內容。 而本問題案情描述當中,此企業的環評已被批復并經過驗收,依照環評的要求是廢水經過處理后,進入電廠的冷卻系統,而后進入城市管網。在實際運營當中,企業為了節約經濟成本將處理后的廢水作為沖洗廁所和打掃衛生用,再進入城市管網。可見,此企業對于處理后廢水的再處理并沒有按照原環評當中既定的廢水處理程序運行。 那么,能否處罰和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呢。問題所預先設定的違法行為是《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中對于逃避監管的規定、第九十四條中移送行政拘留的規定。我們分開討論:1.《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此條款列舉了逃避監管的諸種情形,本問題描述案情可能與“私設暗管”相為對應,的確是此種行為嗎?通常認為,逃避監管的行為是主觀上具有違法故意,采取主動設置暗管或者引流入滲井、滲坑等方式,放任污水不經處理進入外環境。本案中,企業已將廢水經過環保設施進行了無害化預處理,是為了節約經濟成本,將處理后的廢水沖洗廁所或者打掃衛生,如同其他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城鎮污水一樣,最終納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沒有逃避監管的違法故意,而且沒有對內、外環境造成損害,引發污染事故。因此,不能夠把此企業將處理后的廢水沖洗廁所、打掃衛生再匯入城市管網的行為定性為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處理違法行為的前提,是“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可知《水污染防治法》中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的前提,是造成了水污染事故。本案中,企業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污,并且沒有造成水污染事故,因此是不能夠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 那么,企業可能涉嫌的違法行為是什么?我們不能孤立地看待環評規定,應該結合企業實際運營實際來綜合研判。首要的是研究排污許可證,依據《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第七條規定,“發生變動但不屬于重大變動情形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2015年1月1日(含)后獲得批準的,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按照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審批文件從嚴核發,其他建設項目由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核發。”雖然此企業未嚴格按照環評排放水污染物,但由于建設項目并未發生重大變動,如果排污許可證中就是如此的規定,即,不進入電廠冷卻系統,可以將廢水用于沖洗廁所、打掃衛生,則企業不違法;如果排污許可證同環評規定一樣,沒有規定不進入電廠冷卻系統的其他處理方式,則可繼續尋找該企業的違法之處。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可與此案描述行為對應,企業未按照環評文件和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排污口排污,擅自將廢水用于沖洗廁所和打掃衛生,應按照“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對其處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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