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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如何運行維護?浙江將專門立法 |
(時間:2019-7-8 9:32:07) |
記者從浙江省司法廳獲悉,7月5日上午,浙江省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后續將以法規案形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浙江是全國首個全面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省份。目前,全省90%以上的村建成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其中超86%的處理設施已經運行。2018年全省各級政府投入資金約6.75億元,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然而,由于無章可循,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也存在不少問題,有的地方污水處理設施甚至處于閑置狀態。現行《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雖然規定了農村可以參照執行,但因為農村與城鎮相比,在污水來源以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上存在較大差異,參照城鎮執行的可行性不強,亟待通過地方立法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予以規范、指引和保障。 《草案》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體作了規定。如規定條例主要解決農村具有公共性質的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問題。同時,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戶內處理設施和公共處理設施兩部分,并基于所有權性質的不同,分別確定運維主體:農村家庭戶內化糞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戶內處理設施屬于村民私人所有,村民是運維主體,但村民可以向第三方購買養護、維修服務,而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養護、維修;農村家庭戶外污水管道、集中處理終端等公共處理設施屬于國家所有,有關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運維單位運行維護,對規模較小、工藝簡單、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較低的處理設施,也可以直接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維護。 在第三方運維單位的行為規范方面,《草案》僅對公共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活動中較為主要的垃圾、污泥清理處置,設施損壞、故障處理和設施檢查、檢測、監測等作出規定,其他仍由合同調整。 此外,《草案》還明確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時,應當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業主負責戶內處理設施,鄉鎮政府負責公共處理設施。同時,對第三方運維單位、排水戶和危害、拆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當事人,《草案》還分別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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