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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水務局:擅自設置入河排污口將被追責 |
(時間:2018-3-19 11:40:02) |
記者近日從合肥市水務局獲悉,為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水資源,改善水環境,《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草案)日前征求公眾意見。其中提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準設置入河排污口,未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草案中明確,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廢污水的排污口。按照規定,入河排污口設置實行分類分級審批。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權限審批。 在明確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流程的同時,草案還提出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幾種情形,包括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減排污總量的水域設置入河排污口,增加排污總量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能使水域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合法取水戶用水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設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其他不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按照草案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在所設置的入河排污口處設立明顯標牌,上面應注明該入河排污口名稱、編號、位置坐標以及排入水功能區、水質保護目標,排污口設置單位、監督單位名稱及監督電話等。入河排污口日常監督管理應當納入“河(湖)長制”工作職責,各級河長應當加強入河排污口的日常巡查和監督。 此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承擔水資源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建立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將完整的信息錄入安徽省入河排污口管理系統。同時,還應依法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及排污情況進行每兩個月不少于一次的監督檢查。若發現排污單位超標排放的,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排污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對草案有意見的市民,可于3月20日前反饋至市水務局水資源處郵箱:hfszy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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